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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頻道 > 設計規範 > 劇場深夜福利导航APP > 舞台LED燈具通用技術要求 GB/T32486-2016
來源:ZOBO深夜福利视频网站 發布日期 2023-05-1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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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交流或直流LED舞台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記、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舞台照明用LED燈具。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423.1-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3-2006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ab:恒定濕熱試驗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衝擊
GB/T 2423.10-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2828.1-201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2002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於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GB/T 4857.5-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GB 7000.1-2015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T 11919-2001 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帶插銷和插套的電器附件的尺寸互換性要求
GB 17625.1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 17743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 31897.201-2016 燈具性能 第2-1部分:LED燈具特殊要求
IEC 62717:2014 普通照明用LED模塊性能要求(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3 術語和定義
IEC 62717、GB/T 31897.20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光斑 spot
被照麵上的有效照射區域,有明顯分界線的光斑稱為硬光斑;無明顯分界線的光斑稱為柔(軟)光斑。
3.2 有效光斑 effective spot
硬光斑的全部和柔(軟)光斑中照度值不小於最高照度值10%的範圍。
3.3 有效光斑直徑 diameter of effective spot
圓形有效光斑的直徑。
3.4 出光口 exit aperture
燈具的光束出射口。
3.5 光斑角 field angle
有效光斑直徑的兩端與出光口中心點連線所形成的夾角。
3.6 有效光通量 effective luminous flux
有效光斑範圍內的總光通量。
3.7 初始有效光通量 lnitial effective luminous flux
新燈具滿功率工作穩定後測得的有效光通量。
注:新燈具是指未經使用的燈具。
3.8 發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燈具有效光通量與燈具輸入功率的比值,單位為流明每瓦(lm/W)。
3.9 初始發光效能 lnitial luminous efficacy
燈具初始有效光通量與燈具輸入功率的比值,單位為流明每瓦(lm/W)。
3.10 光通維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燈具在工作到規定的某一時刻的有效光通量與初始有效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
3.11 光通維持壽命 lumen maintenance life
LED燈具光通維持率達到70%的時間。
3.12 舞台聚光燈具(聚光燈) spot light
有明顯光斑邊界的燈具,包括成像燈具和非成像燈具。
3.13 舞台泛光燈具(泛光燈) flood light
無明顯光斑邊界的燈具。
3.14 舞台成像燈具(成像燈) profile spotlight
配置切光片或圖案片的聚光燈具。
3.15 主動散熱 active cooling
用外加能量加速LED器件散熱的技術手段。
3.16 光斑射距係數 throw distance multiplier
有效光斑直徑與射距的比值。
3.17 調光脈衝頻率 pulse width modulation (PWM) frequency
調光驅動電路的脈寬調製頻率。
4 分類
4.1 按光束類型分類
按光束類型,燈具分類如下:
a)聚光燈具,包括成像(類)聚光燈和非成像(類)聚光燈;
b)泛光燈具。
4.2 按燈體驅動方式分類
按燈體驅動方式,燈具分類如下:
a)電動燈具;
b)手動燈具。
4.3 按光源顏色分類
按光源顏色,燈具分類如下:
a)白色光源燈具;
b)彩色光源燈具。
4.4 按光源數量分類
按光源數量,燈具分類如下:
a)單個LED(或模組)光源燈具;
b)多個LED(或模組)光源燈具。
5 技術要求
5.1 結構
5.1.1 表麵質量
5.1.1.1 燈具上的標記應明顯、清晰、正確,且不易被損壞、移動、卷曲、塗改等。
5.1.1.2 燈具鍍(塗)層應色澤均勻,附著力良好,不應有露底、龜裂、明顯的流掛、褶皺、滲色和雜質等缺陷。金屬部件不應有鏽蝕及機械損傷。
5.1.2 外部接線和接插件
5.1.2.1 如燈具帶有電源線,其外露的長度不宜小於1.5m。
5.1.2.2 電源插頭宜符合GB/T 11919-2001。
5.1.2.3 燈具控製信號線應采用符合相應控製協議的線纜和接插件。
5.1.3 內部接線
不同用途的接插件,應有避免錯誤接插的措施。
5.1.4 光學結構
5.1.4.1 各類光學器件不應有損傷和明顯影響出光質量的瑕疵。
5.1.4.2 光學器件材質及其固定件應能承受實際工作溫度,不應產生裂紋、變形、變濁、變色等現象。
5.1.5 遮光結構
燈具應有遮光結構,除規定的出光口出光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應出現直射的泄漏光。
5.1.6 運動部件
運動部件應運行平穩,無異常噪聲、抖動或卡頓現象。
5.2 電氣性能
5.2.1 電源適應性
在額定電壓±10%範圍內,燈具應能正常、安全地工作。
5.2.2 燈具功率
在額定點煙和標稱頻率下最大功率工作時,實際消耗的功率與額定功率的偏差不得大於10%。
5.2.3 功率因數
在最大功率運行的狀態下,燈具功率因數不應小於0.9。
5.2.4 電磁兼容要求
5.2.4.1 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 17743的要求。
5.2.4.2 輸入電流諧波應符合GB 17625.1的要求。
5.3 光學性能
5.3.1 初始發光效能
5.3.1.1 手動燈具初始發光效能不應低於表1所列數值;電動燈具初始發光效能不應低於表1所列數值的80%。
5.3.1.2 燈具說明書上應注明燈具的初始發光效能,實測值不應低於標稱值的90%。
表1燈具的初始發光效能
燈具類別 | 初始發光效能1m/W | |
白光光源 | 彩色光源 | |
成像類聚光燈具 | 25 | 20 |
非成像類聚光燈具 | 35 | 25 |
泛光燈具 | 45 | 35 |
5.3.2 光色特性
5.3.2.1 色溫
標稱色溫與實際相關色溫的偏差不應超過規定的範圍。
a)標稱色溫為3050K白色光源燈具,實測相關色溫值應在3050K±150K以內。
b)標稱色溫為5600K白色光源燈具,實測相關色溫值應在5600K±250K以內。
5.3.2.2 顯色指數
白色光源燈具,顯色指數應滿足Ra≥85的要求。
5.3.2.3 彩色光源主波長
燈具中各彩色光源的主波長實測值與標稱值偏差不應大於5nm。
5.3.3 顏色均勻性
5.3.3.1 在適用的投射距離下,燈具出射的光斑不應出現明顯的顏色差異。
5.3.3.2 彩色光源燈具色坐標△u’、△υ’≤0.014;白色光源燈具色坐標△u’、△υ’≤0.007。
5.3.4 光輸出穩定性要求
燈具在正常使用環境中,要求光輸出穩定時,其波動不應大於5%。
5.3.5 調光性能
5.3.5.1 燈具調光過程中光輸出應平滑變化,無閃爍或跳變。
5.3.5.2 最低一級的照度宜不大於最高照度的0.01%。
5.3.5.3 燈具的調光曲線宜在2次和3次曲線之間。
5.4 燈具的控製
控製信號應采用DMX512-A燈光控製數據傳輸協議,可同時采用通用燈光網絡協議,並滿足下列要求:
a)控製信號的端口,應采用符合相應標準的接口;
b)燈具應能準確受控,符合說明書對控製功能的描述;
c)電動燈具應運動平穩,無失步、抖動、撞擊等現象;
d)同型號多燈應能同步控製(運動、色彩、色溫、頻閃、圖案、變焦等)。
5.5 環境適應性
5.5.1 氣候環境適應性
燈具應適宜於可能遭受的氣候環境,並滿足下述a)~c)的規定。
a)高溫負荷試驗、高溫貯存試驗應符合GB/T 2423.2-2008的要求。
b)恒定濕熱試驗應符合GB/T 2423.3試驗Ca的要求。
c)低溫負荷試驗應符合GB/T 2423.1-2008的要求。
5.5.2 機械環境適應性
燈具應適宜於可能遭受的機械環境,並滿足下述a)和b)的規定。
a)振動試驗(非包裝狀態)應符合GB/T 2423.10-2008的要求。
b)衝擊試驗(非包裝狀態)應符合GB/T 2423.5-1995的要求。
5.5.3 跌落環境適應性
跌落試驗應符合GB/T 4857.5-1992的要求。
5.6 噪聲
室內使用的燈具應符合以下要求:
a)電動燈具:工作狀態時的最大噪聲不應大於60dB(A)。
b)帶有主動散熱裝置的燈具:工作狀態時的噪聲不應大於45dB(A)。
c)不屬於以上兩種的燈具:工作狀態時的噪聲不應大於25dB(A)。
5.7 光源工作溫度
溫度測量點的溫度不應大於說明書中的聲稱值。
5.8 光通維持壽命
光通維持壽命不應低於10000h。
6 檢驗方法
6.1 試驗的一般要求
6.1.1 除非另有規定,燈具的試驗條件和試驗設備應滿足6.1.2~6.1.6的條件。
6.1.2 試驗應在環境溫度為25℃±1℃,相對濕度最大為65%的無對流風的環境中進行。
6.1.3 壽命試驗應在環境溫度為15℃~35℃的條件下進行。
6.1.4 在穩定期間,電源電壓應該穩定在±0.5%的範圍之內;在測量時,應降至±0.2%的範圍之內;對於壽命試驗應該穩定在±2%。
6.1.5 燈具應進入穩定工作狀態。在滿足上述環境和電源要求的情況下,在暗室中固定好燈具和照度表,燈具點燃後每15min測試一次照度值和輸入功率,至少連續3次測試值(照度和功率)的波動[(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小於0.5%,則可判定燈具進入穩定工作狀態。
6.1.6 電源電壓的總諧波含量不超多3%。總諧波含量是基波為100%時各次諧波(40次以下)分量的均方根之和。各項試驗均應在額定頻率下進行。
6.2 結構試驗
6.2.1 表麵質量合格性檢驗
6.2.1.1 按GB 7000.1-2015中3.4的要求檢驗。
6.2.1.2 目測檢驗,應符合5.1.1.2的要求。
6.2.2 外部接線和接插件合格性檢驗
6.2.2.1 用卷尺測量引出電纜長度,應符合5.1.2.1的要求。
6.2.2.2 目測檢驗插頭規格型號,應符合5.1.2.2的要求。
6.2.2.3 目測檢驗線纜和接插件,應符合5.1.2.3的要求。
6.2.3 內部接線合格性檢驗
目測檢驗,應符合5.1.3的要求。
6.2.4 光學結構合格性檢驗
6.2.4.1 目測檢驗,應符合5.1.4.1的要求。
6.2.4.2 在最高允許環境溫度下,滿功率持續工作8h,目測檢查透鏡等光學器件,應符合5.1.4.2的要求。
6.2.5 遮光結構合格性檢驗
在暗室內目測檢驗,應符合5.1.5的要求。
6.2.6 運動部件合格性檢驗
按燈具功能逐項操作,目視聽音,應符合5.1.6的要求。
6.3 電氣性能測試
6.3.1 電源適應性合格性檢驗
將燈具接到可調電壓的電源上,在額定電壓±10%下分別進行試驗1h以上,應符合5.2.1的要求。
6.3.2 燈具功率合格性檢驗
用功率計測量額定電壓下的燈具實際消耗功率,應符合5.2.2的要求。
6.3.3 功率因數合格性檢驗
用功率因數計測量其功率因數,應符合5.2.3的要求。
6.3.4 電磁兼容合格性檢驗
6.3.4.1 無線電騷擾特性按照GB 17743進行測試。
6.3.4.2 輸入電流諧波按照GB 17625.1進行測試。
6.4 光學性能測試
6.4.1 初始發光效能
6.4.1.1 在滿功率下穩定工作後,用分布光度計測量有效光通量,用功率計測量輸入功率,計算初始發光效能,應符合5.3.1.1的要求。
6.4.1.2 檢查燈具說明書中注明的初始發光效能,與6.4.1.1的實測值對比,應符合5.3.1.2的要求。
6.4.2 光色特性
6.4.2.1 用積分球測量燈具的色溫,應符合5.3.2.1的要求。
6.4.2.2 用積分球測量燈具的顯色指數,應符合5.3.2.2的要求。
6.4.2.3 用積分球測試燈具各彩色LED主波長,應符合5.3.2.3的要求。
6.4.3 顏色均勻性
滿功率工作狀態下,調整燈具與被照麵距離,使光斑直徑不小於2m進行測試。對變焦燈具,測試前應調整光斑角到中值。
6.4.3.1 目測燈具光斑顏色,應符合5.3.3.1的要求。
6.4.3.2 顏色均勻性試驗方法
測試模板為直徑2m和1m的兩個同心圓。以圓心為坐標原點0,原點以及坐標軸與圓的交點1、2、……7和8共9個測試點(見圖1)。
將燈具固定在合適的位置,使光軸垂直於測試麵並通過原點,調整燈具與測試麵的距離使5、6、7、8測試點的照度約為中心照度的20%,用手持式光譜分析儀測量各測試點的u’、υ’值,測量時,探頭方向麵向燈具並垂直於測試模板,分別計算出各測量點的u’、υ’與9個測量點u’、υ’的算術平均值的偏差的絕對值△u’、△υ’,應符合5.3.3.2的要求。
6.4.4 光輸出穩定性
在暗室中將燈具和照度計分別固定在適當的位置並保持不變,滿功率工作30min後,用照度計每隔15min測量照度值,共測量8次,各測量值與平均值之差的絕對值與平均值之比,應符合5.3.5的要求。
6.4.5 調光性能合格性檢驗
6.4.5.1 燈光控製台調光值從0開始,在≥50s的檢驗時間範圍內,先均勻慢速地升至100%;再從100%均勻慢速降至0,整個試驗的過程為一個周期,通過連續3個周期的試驗,檢查整個調光過程中的運行效果。其檢驗結果應符合5.3.5.1的要求。
6.4.5.2 在暗室中,調整燈具和照度計之間的距離,使最高和最低照度值均在照度計測量範圍中,兩者比值應符合5.3.5.2的要求。
6.4.5.3 調光曲線測試方法
燈具滿功率工作30min後,在暗室中將燈具和照度計分別固定在適當的位置並保持不變,用照度計分別測試調光信號比例為0、20%、40%、60%、80%和100%時的照度值,並分別計算出對應的照度比,其比值宜介於表2中相應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間。
6.5 控製特性的合格性檢驗
燈具控製特性的合格性按下述a)和b)檢驗。
a)目測檢查燈具的控製信號的端口,應符合5.4a)的要求。
b)用符合相應協議的控製台和控製信號線連接燈具,按說明書逐項測試燈具功能,應符合5.4b)、5.4c)和5.4d)的要求。
6.6 環境適應性測試
6.6.1 氣候環境適應性
按下述順序和要求進行氣候環境適應性的各項試驗:
a)高溫負荷試驗和高溫貯存試驗,按GB/T 2423.2-2008的要求;
b)恒定濕熱試驗,按GB/T 2423.3試驗Ca的要求;
c)低溫負荷試驗和低溫貯存試驗,按GB/T 2423.1-2008的要求。
試驗後的燈具應滿足5.4c)和5.4d)的要求。
6.6.2 機械環境適應性
按下述要求進行機械環境適應性的各項試驗。
a)振動試驗(非包裝狀態)按GB/T 2423.10-2008的要求。
b)衝擊試驗(非包裝狀態)按GB/T 2423.5-1995的要求。
試驗後的燈具應滿足5.4c)和5.4d)的要求。
6.6.3 跌落環境適應性
試驗方法按GB/T 4857.5-1992中5.6的要求。
試驗後,燈具應滿足5.4c)和5.4d)的要求。
6.7 噪聲
測試環境為半消音室。將燈具正常安裝,在地板上可移動的燈具應置於厚度為15mm~25mm的木板上,測量燈具滿功率穩定工作狀態時距離燈具尾部中心水平線1m處的噪聲,應符合5.6的要求。
6.8 光源工作溫度測試
用熱電偶測量溫度測量點的溫度,或用萬用表測量光源板載熱敏電阻的電阻值並折算出溫度值,應符合5.7的要求。
6.9 光通維持壽命
6.9.1 製造商能提供燈具所采用光源的光通維持率第三方檢測的6000h的光通量維持報告的,最大功率點燃燈具30min,用熱電偶測量LED基板上規定點的溫度。用有效值電流表測量LED電流值。根據光源廠商提供的光通維持率檢測報告,推算燈具光通維持壽命。
6.9.2 不能提供光源光通量6000h維持效率量的相應資料的話,要抽查三台樣燈,用積分球測試初始光通量,最大功率下點燃3000h或6000h,測試光通維持率,按下列要求推算燈具光通維持壽命。
標稱壽命為10000h的燈具,試驗樣品的光通維持率平均值在3000h時應該≥90.0%。
標稱壽命為15000h的燈具,試驗樣品的光通維持率平均值在3000h時應該≥93.1%。
標稱壽命為25000h的燈具,試驗樣品的光通維持率平均值在6000h時應該≥91.8%。
標稱壽命為35000h的燈具,試驗樣品的光通維持率平均值在6000h時應該≥94.1%。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要求
燈具產品在定型(設計定型、生產定型)和生產過程中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驗。
7.2 檢驗分類
檢驗包括定型檢驗、交收檢驗和周期檢驗。
各類檢驗包含的檢驗項目、技術要求、接收質量限(AQL)見表3。
7.3 定型檢驗
7.3.1 產品在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應進行定型檢驗。
7.3.2 定型檢驗由產品製造商質量檢驗部門或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或委托的質量檢測單位負責進行。
7.3.3 進行定型檢驗的樣品為2台。
7.3.4 定型檢驗中出現故障或某項不合格時,應停止試驗,查明原因,提交分析報告,修複後要重新進行該項試驗,若在以後的試驗中再次出現故障或某項不合格時,則認為檢驗不合格。
7.4 交收檢驗
7.4.1 交收檢驗由產品製造單位質量檢驗部門進行。
7.4.2 交收檢驗依批量情況進行全數檢驗或按GB/T 2828.1-2012進行抽樣檢驗。
7.4.3 檢驗水平為GB/T 2828.1-2012中一般檢驗水平Ⅱ,采用正常一次抽樣方案。
7.5 周期檢驗
7.5.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周期檢驗:
a)改變設計和主要工藝或更換關鍵元器件及材料時;
b)停產一年以上恢複生產時;
c)正常生產時,每年不少於一次進行周期檢查;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5.2 周期檢驗的抽樣程序按GB/T 2829執行。
8 標記、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記
燈具上應標有下述參數:
a)聚光類燈具燈體上宜標出射距係數;
b)白光燈具應在燈體上標記相關色溫;
c)帶電源串接輸出接口的燈具,應在燈體上標記最大輸出電流。
8.2 包裝
8.2.1 包裝箱標誌
包裝箱外表麵應標有如下內容:
a)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郵編;
b)執行產品標準代號;
c)產品名稱、型號和商標;
d)生產日期、批號;
e)額定電壓和功率;
f)重量(毛重、淨重)、體積、數量、堆碼;
g)產品尺寸;
h)有“小心輕放”“向上”“防震”及“防潮”等圖示標誌。
8.2.2 包裝箱內文件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清單、產品合格證、備附件、說明書、售後服務單及根據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其他文件。
8.2.3 說明書
說明書應包括產品說明、技術參數和光度數據等。
a)產品說明,包含下述內容:
——產品名稱;
——型號;
——主要特點和用途。
b)技術參數,包含下述內容:
——額定電壓;
——額定電流;
——額定功率;
——功率因數;
——有效光通量;
——白光色溫和顯色指數、彩色;
——光源色彩及數量、光斑角;
——宜包含初始發光效能、光通維持壽命、調光脈衝頻率、LED基板最高溫度、彩色光源主波長。
c)光強分布曲線圖。
d)射距、光斑直徑與照度關係圖(非對稱泛光燈除外)。
e)適用時,調光曲線圖。
f)LED燈具光源是否可更換。
g)執行產品標準。
h)安全指令及警告事項。
i)安裝說明。
j)操作指南
k)維護保養指南。
l)售後服務條款。
m)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
8.3 運輸
燈具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水的淋襲和強烈的機械震動。
8.4 貯存
8.4.1 燈具應貯存在幹燥通風、周圍環境不允許有有害氣體、強烈機械振動、衝擊和強磁場作用的倉庫內。
8.4.2 燈具存放過一年,應按5.2.2、5.4b)和5.4c)的要求檢查,合格後方可出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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