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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16—2008

來源:ZOBO深夜福利视频网站 發布日期 2023-05-2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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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總則

  1.0.1 為在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整體美觀、維護管理方便,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築的電氣設計,不適用於人防工程、燃氣加壓站、汽車加油站的電氣設計。

  1.0.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對電磁汙染、聲汙染及光汙染采取綜合治理,達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1.0.4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的裝備水平,應與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質相適應。

  1.0.5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采用成熟、有效的節能措施,降低電能消耗。

  1.0.6 應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嚴禁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產品。

  1.0.7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采取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1.0.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1 總則的條文說明

  1.0.1 本條闡述了編製本規範的目的,規定了民用建築電氣設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不僅涉及很多領域的專業技術問題,而且要體現國家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因此,設計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

  針對不同的工程項目,保證電氣設施運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維護管理方便這些基本要求, 是設計中必須遵守的準則;而注意整體美觀,則是民用建築設計的固有特性所決定的,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麵。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於人防工程、燃氣加壓站、汽車加油站的電氣設計,由於工程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術內容並非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所能界定的。因此,將上述工程列入不適用範圍。

  l.0.3 防治汙染、保護生態環境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國策。隨著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對良好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追求已經成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規範倡導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重視電磁汙染及聲、光汙染,采取綜合治理措施,確保人居環境的安全,無疑是落實國家政策的重要一環。

  1.0.4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涉及的技術標準種類繁多,根據不同的工程對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術標準和裝備水平,使其與工程的功能、性質相適應是建築電氣設計的重要環節,處理好這一問題實屬關鍵。

  1.0.5 節能是一項重要的國策。單立此條的目的,在於強調設計中要從各方麵積極采用和推廣成熟、有效的節能措施,配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出《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的落實,努力降低電能消耗。

  1.0.6 此條規定是保證設計質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事關人身、財產安全,如果不能杜絕已被國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劣質產品在工程上應用,無疑將給工程埋下隱患。因此,條文中采用“嚴禁使用”來確保產品質量。

  1.0.7 近年來,建築電氣領域的新產品、新係統層出不窮,從理論到實踐都需積累經驗,不斷去粗取精, 尤其向國際標準靠攏更應結合國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強調采用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技術,這是一種科學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1.0.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範圍很廣,有不少方麵又與國家標準和其他行業標準交叉,或對專業性較強的內容未在本規範表達,為避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矛盾或誤解,故作此規定。


  2 術語、代號

  2.1 術語

  2.1.1 備用電源 standbyelectricalsource 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由於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

  2.1.2 應急電源 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 用作應急供電係統組成部分的電源。

  2.1.3 導體 conductor 用於承載規定電流的導電部分。

  2.1.4 中性導體 neutralconductor(N)電氣上與中性點連接並能用於配電的導體。

  2.1.5 保護導體 protectiveconductor(PE)為了安全目的,如電擊防護而設置的導體。

  2.1.6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 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

  兼有保護接地導體和中性導體功能的導體,簡稱PEN 導體。

  2.1.7 剩餘電流 residualcurrent 同一時刻,在電氣裝置中的電氣回路給定點處的所有帶電體電流值的代數和。

  2.1.8 特低電壓 extra—lowvoltage(ELV)不超過《建築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18379/IEC60449

  規定的有關工類電壓限值的電壓。

  2.1.9 安全特低電壓係統 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係統,簡稱SELV 係統。

  2.1.10 保護特低電壓係統 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係統,簡稱PELV 係統。

  2.1.11 外露可導電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 設備上能觸及到的可導電部分,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 但在基本絕緣損壞時會帶電。

  2.1.12 外界可導電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電氣裝置的組成部分,且易於引入電位的可導電部分,該電位通常為局部地電位。

  2.1.13 保護接地 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 為了電氣安全,將一個係統、裝置或設備的一點或多點接地。

  2.1.14 功能接地 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 出於電氣安全之外的目的,將係統、裝置或設備的一點或多點接地。

  2.1.15 接地故障 earthfault;groundfault 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

  2.1.16 接地配置 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係統、裝置和設備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電氣連接和器件。也稱接地係統(earthingsystem)。

  2.1.17 接地極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導電介質中、與大地有電接觸的可導電部分。

  2.1.18 接地導體 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

  在係統、裝置或設備的給定點與接地極或接地網之間提供導電通路或部分導電通路的導體。

  2.1.19 接地網 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組成部分,僅包括接地極及其相互連接部分。

  2.1.20 等電位聯結equipotentialbonding 為達到等電位,多個可導電部分問的電連接。

  2.1.21 防雷裝置 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 接閃器、引下線、接地網、浪湧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合。

  2.1.22 雷電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 由於雷電對架空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2.1.23 雷擊電磁脈衝 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 作為幹擾源的雷電流及雷電電磁場產生的電磁場效應。

  2.1.24 雷電防護區 lightningprotectionzone 需要規定和控製雷電電磁環境的區域。

  2.1.25 防護區 protectionarea 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2.1.26 禁區 restrictedarea 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2.1.27 盲區 blindzone 在警戒範圍內,安全防範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2.1.28 縱深防護 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 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防護區域實施由外到裏或由裏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2.1.29 最大聲壓級 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 擴聲係統在聽眾席產生的最高穩態聲壓級。

  2.1.30 傳輸頻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 廳堂內各測點處穩態聲壓級的平均值,相對於擴聲係統傳聲器處聲壓級或擴聲設備輸入端電壓的幅頻響應。

  2.1.31 傳聲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 擴聲係統達到可用增益時,聲場內各測量點處穩態聲壓級的平均值與擴聲係統傳聲器處聲壓級的差值。

  2.1.32 聲場不均勻度 soundfieldnonuniformity 擴聲時,廳內各測量點處得到的穩態聲壓級的極大值和極小值的差值,以分貝(dB)表示。

  2.1.33 建築設備監控係統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將建築物(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水排水等機電設備或係統進行集中監視、控製和管理的綜合係統。通常為分散控製與集中監視、管理的計算機控製係統。

  2.1.34 分布計算機係統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 由多個分散的計算機經互聯網絡構成的統一計算機係統。分布計算機係統是多種計算機係統的一種新形式。它強調資源、任務、功能和控製的全麵分布。

  2.1.35 現場總線 fieldbus 安裝在製造或過程區域的現場裝置與控製室內的自動控製裝置之間的數字式、串行、多點通信數據總線稱為現場總線。

  2.1.36 綜合布線係統 genericcabling system 建築物或建築群內部之間的信息傳輸網絡,它既能使建築物或建築群內部的語言、數據通信設備、信息交換設備和信息管理係統彼此相聯,也能使建築物內通信網絡設備與外部的通信網絡相聯。

  2.1.37 電磁環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於給定場所的所有電磁現象的總和。

  2.1.38 電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設備或係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的其他設備和係統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2.1.39 電.磁幹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電磁騷擾引起的設備、傳輸通道或係統性能的下降。

  2.1.40 電磁輻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電磁波形式由源發射到空間的現象和能量以電磁波形式在空間傳播。

  2.1.41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導電材料製成的,用以減弱變化的電磁場透入給定區域的屏蔽。

  2.1.42 電子信息係統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計算機、有(無)線通信設備、處理設備、控製設備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含網絡)等的電子設備構成的,按照一定應用目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係統。

  2.1.43 阻塞流 chokedflow 閥入口壓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壓力,當增加壓差不能進一步增大流量, 即流量增加到一個最大的極限值,此時的流動狀態稱為阻塞流。

  2.1.44 流量係數 K,flowcoefficient 給定行程下,閥兩端壓差為 102kPa 時,溫度為 5~40℃的水,每小時流經調節閥的體積,以立方米(m3)表示。

  2.1.45 管件形狀修正係數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 考慮閥門兩端裝有漸縮管接頭等管件對流量係數造成的影響,而對流量係數值公式加以修正的係數。

  2.1.46 雷諾數修正係數 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 考慮流體的非湍流狀態對流量係數造成的影響,而對流量係數值加以修正的係數。

  2.2 代號

  ATM 一異步傳輸模式

  BAS——建築設備監控係統

  BMS——建築設備管理係統

  BD——建築物配線設備

  CD——建築群配線設備

  CP——集合點

  DDN——數字數據網

  DDC 一直接數字控製器

  FAS——火災自動報警係統

  FD——樓層配線設備

  HUB—— 集線器

  ISDN——綜合業務數字網

  I/O 一輸入/輸出

  PSTN——公用電話網

  PLC——可編程邏輯控製器

  SAS 一安全防範係統

  SW 一交換機

  TCP/IP——傳輸控製協議/網際協議

  TO——­信息插座

  TE——終端設備

  VLAN——虛擬局域網

  VSAT——甚小口徑衛星通信係統

  3 供配電係統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適用於民用建築中 10(6)kV 及以下供配電係統的設計。

  3.1.2 供配電係統的設計應按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係統規模和發展規劃以及當地供電條件, 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3.1.3 供配電係統的設計應保障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

  3.1.4 供配電係統的構成應簡單明確,減少電能損失,並便於管理和維護。

  3.1.5 供配電係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係統設計規範》GB50052

  的有關規定。

  3.2 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3.2.1 用電負荷應根據供電可靠性及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的程度,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及三級負荷。各級負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一級負荷:

  1) 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亡;

  2) 中斷供電將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損失;

  3) 中斷供電將破壞有重大影響的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例如:重要通信樞紐、重要交通樞紐、重要的經濟信息中心、特級或甲級成人深夜小视频建築、國賓館、承擔重大國事活動的會堂、經常用於重要國際活動的大量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等的重要用電負荷。

  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為特別重要的負荷。

  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二級負荷:

  1) 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2) 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 不屬於一級和二級的用電負荷應為三級負荷。

  3.2.2 民用建築中各類建築物的主要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本規範附錄 A 的規定。

  3.2.3 民用建築中消防用電的負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控製室、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製裝置、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防煙及排煙設施、自動滅火係統、消防水泵、消防電梯及其排水泵、電動的防火卷簾及門窗以及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為一級負荷,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上述消防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2 特、甲等劇場,本條 1 款所列的消防用電應為一級負荷,乙、丙等劇場應為二級負荷;

  3 特級成人深夜小视频場館的應急照明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甲級成人深夜小视频場館的應急照明應為一級負荷。

  3.2.4 當主體建築中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時,直接影響其運行的空調用電應為一級負荷;當主體建築中有大量一級負荷時,直接影響其運行的空調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3.2.5 重要電信機房的交流電源,其負荷級別應與該建築工程中最高等級的用電負荷相同。

  3.2.6 區域性的生活給水泵房、采暖鍋爐房及換熱站的用電負應根據工程規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確定負荷等級,且不應低於二級。

  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3.2.8 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2.9 對於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應增設應急電源,並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係統。

  3.2.10 二級負荷的供電係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路 6kV 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路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 100%的二級負荷。

  3.2.11 三級負荷可按約定供電。

  3.3 電源及供配電係統

  3.3.1 電源及供配電係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6)kV 供電線路宜深入負荷中心。根據負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變電所及變壓器靠近建築物用電負荷中心。

  2 同時供電的兩路及以上供配電線路中,其中一路中斷供電時,其餘線路應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

  3 在設計供配電係統時,除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外,不應按一個電源係統檢修或發生故障的同時, 另一電源又發生故障進行設計。

  4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電單位宜設置自備電源:

  1) 一級負荷中含有特別重要負荷;

  2) 設置自備電源比從電力係統取得第二電源經濟合理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

  3) 所在地區偏僻且遠離電力係統,設置自備電源作為主電源經濟合理。

  5 需要兩回電源線路的用電單位,宜采用同級電壓供電。

  根據各級負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區供電條件,也可采用不同電壓 610(6)kV 係統的配電級數不宜多於兩級。

  710(6)kV 配電係統宜采用放射式。根據變壓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環境等情況,亦可采用樹幹式或環式。

  3.3.2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並列運行的措施。

  3.3.3 下列電源可作為應急電源:

  1 供電網絡中獨立於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2 獨立於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3 蓄電池。

  3.3.4 根據允許中斷供電的時問,可分別選擇下列應急電源:

  1 快速自動啟動的應急發電機組,適用於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 15~30s 的供電;

  2 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獨立於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適用於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於電源切換時間的供電;

  3 不間斷電源裝置(UPS),適用於要求連續供電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供電;

  4 應急電源裝置(EPS),適用於允許中斷供電時問為毫秒級的應急照明供電。

  3.3.5 住宅(小區)的供配電係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小區)的 10(6)kV 供電係統宜采用環網方式;

  2 高層住宅宜在底層或地下一層設置 10(6)/0.4kV 戶內變電所或預裝式變電站;

  3 多層住宅小區、別墅群宜分區設置 10(6)/0.4kV 預裝式變電站。

  3.4 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3.4.1 用電單位的供電電壓應根據用電負荷容量、設備特征、供電距離、當地公共電網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3.4.2 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 250kW 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上時,宜以 10(6)kV 供由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 250kW 以下或變壓器容量在 160kVA 以下時,可由低壓供電。

  3.4.3 對大型公共建築,應根據空調冷水機組的容量以及地區供電條件,合理確定機組的額定電壓和用電單位的供電電壓,並應考慮大容量電動機啟動時對變壓器的影響。

  3.4.4 用電單位受電端供電電壓的偏差允許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kV 及以下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應為標稱係統電壓的±7%;

  2、220V 單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應為標稱係統電壓的+7%、-10%;

  3、對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單位,應與供電企業協議確定。

  3·4·5 正常運行情況下,用電設備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以標稱係統電壓的百分數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對於照明,室內場所宜為±5%;對於遠離變電所的小麵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5%、-10%;應急照明、景觀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宜為+5%、-10%;

  2 一般用途電動機宜為±5%;

  3 電梯電動機宜為±7%;

  4 其他用電設備,當無特殊規定時宜為±5%。

  3.4.6 為減少電壓偏差,供配電係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正確選擇變壓器的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2 應降低係統阻抗;

  3 應采取無功補償措施;

  4 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3.4.7 10(6)kV 配電變壓器不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但在當地 10(6)kV 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且用電單位有對電壓質量要求嚴格的設備,單獨設置調壓裝置技術經濟不合理時,也可采用 10(6)kV 有載調壓變壓器。

  3.4.8 對衝擊性低壓負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采用專線供電;

  2 與其他負荷共用配電線路時,宜降低配電線路阻抗;

  3 較大功率的衝擊性負荷、衝擊性負荷群,不宜與電壓波動、閃變敏感的負荷接在同一變壓器上。

  3.4.9 為降低三相低壓配電係統的不對稱度,設計低壓配電係統時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 或 380V 單相用電設備接人 220/380V 三相係統時,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2 由地區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 220V 照明負荷,線路電流小於或等於 40A 時,宜采用 220V 單相供電; 大於 40A 時,宜采用 220/380V 三相供電。

  3.4.10 宜采取抑製措施,將用電單位供配電係統的諧波限在規定範圍內。

  3.5 負荷計算

  3.5.1 負荷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和用途:

  1 負荷計算·可作為按發熱條件選擇變壓器、導體及電器的依據,並用來計算電壓損失和功率損耗;也可作為電能消耗及無功功率補償的計算依據;

  2 尖峰電流,可用以校驗電壓波動和選擇保護電器;

  3 一級、二級負荷,可用以確定備用電源或應急電源及其容量;

  4 季節性負荷,可以確定變壓器的容量和台數及經濟運行方式。

  3.5.2 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單位指標法;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需要係數法。

  3.5.3 當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大於火災時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時,應按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加上火災時未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進行計算。

  當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小於火災時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時,可不計人消防負荷。

  3.5.4 應急發電機的負荷計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應急發電機僅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應以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計算容量,作為選用應急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2 當應急發電機為消防用電設備及一級負荷供電時,應將兩者計算負荷之和作為選用應急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3 當自備發電機作為第二電源,且尚有第三電源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以及當向消防負荷、非消防一級負荷及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應以三者的計算負荷之和作為選用自備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3.5.5 單相負荷應均衡分配到三相上,當單相負荷的總計算容量小於計算範圍內三相對稱負荷總計算容量的 15%o 時,應全部按三相對稱負荷計算;當超過 15%時,應將單相負荷換算為等效三相負荷,再與三相負荷相加。

  3.6 無功補償

  3.6.1 應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線纜及敷設方式等措施,減少線路感抗以提高用戶的自然功率因數。當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數措施後仍達不到要求時,應進行無功補償。

  3.6.210(6)kV 及以下無功補償宜在配電變壓器低壓側集中補償,且功率因數不宜低於 0.9。高壓側的功率因數指標,應符合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

  3.6.3 補償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宜在配變電所內集中補償。容量較大、負荷平穩且經常使用的用電設備的無功功率宜單獨就地補償。

  3.6.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手動投切的無功補償裝置: 1 補償低壓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

  2 常年穩定的無功功率;

  3 經常投入運行的變壓器或配、變電所內投切次數較少的 10kV 電容器組。

  3.6.5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1 避免過補償,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上合理時;

  2 避免在輕載時電壓過高,而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不合理時;

  3 應滿足在所有負荷情況下都能保持電壓水平基本穩定,隻有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才能達到要求時。

  3.6.6 無功自動補償宜采用功率因數調節原則,並應滿足電壓調整率的要求。

  3.6.7 電容器分組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組電容器投切時,不應產生諧振; 2 適當減少分組數量和加大分組容量; 3 應與配套設備的技術參數相適應;

  4 應滿足電壓偏差的允許範圍。

  3.6.8 接在電動機控製設備負荷側的電容器容量,不應超過為提高電動機空載功率因數到 0.9 所需的數值,其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按電動機一電容器組的電流來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動機仍在繼續運轉並產生相當大的反電勢時,不應再啟動。

  2 不應采用星一三角啟動器;

  3 對電梯等經常出現負力下放處於發電運行狀態的機械設備電動機,不應采用電容器單獨就地補償。

  3.6.9 10(6)kV 電容器組宜串聯適當參數的電抗器。有諧波源的用戶在裝設低壓電容器時,宜采取措施, 避免諧波汙染。

  3 供配電係統條文說明

  3.1 一般規定

  3.1.1 為適應一般民用建築工程的常用情況,本規範特規定適用於 lOkV 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供配電係統。

  對於一些民用建築的規模很大,用電負荷相應增大,個別建築物內部設有 35kV 等級的變電所,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設計。

  3.1.2 供配電係統如果未進行全麵的統籌規劃,將會產生能耗大、資金浪費及配置不合理等問題。因此, 在供配電係統設計中,應進行全麵規劃,確定合理可行的供配電係統方案。

  3.2 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3.2.1 根據電力負荷因事故中斷供電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的程度,區分其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進行負荷分級。損失或影響越大,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越高。電力負荷分級的意義在於正確地反映它對供電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根據負荷等級采取相應的供電方式,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根據民用建築特點,本條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作了規定。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如大型金融中心的關鍵電子計算機係統和防盜報警係統、大型國際比賽場館的計時記分係統以及監控係統等。重要的實時處理計算機及計算機網絡一旦中斷供電將會丟失重要數據,因此列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另外,大多數民用建築中通常不含有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的負荷,當個別建築物內含有此類負荷時,應列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

  3.2.2 由於各類建築中應列入一級、二級負荷的用電負荷很多,觀範中難以將各類建築中的所有用電負荷全部列出。本規範僅對負荷分級作了原則性規定並給出常用用電負荷分級表,列入附錄 A 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類似的負荷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表中的相應負荷分級確定。附錄 A 是根據原規範表 3.1.2 修改補充而成。

  一類和二類高層建築中的電梯、部分場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電負荷如果中斷供電將影響全樓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對用電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層建築明顯提高,因此對其負荷的級別作了相應的劃分。

  3.2.8、3.2.9,規定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而且不能同時損壞。因為隻有滿足這個基本條件,才可能維持其中一個電源繼續供電,這是必須滿足的要求。兩個電源宜同時工作,也可一用一備。

  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要求作了規定,除應滿足本規範第 3.2.8 條要求的兩個電源供電外, 還必須增設應急電源。

  近年來供電係統的運行實踐經驗證明,從電力網引接兩回路電源進線加備用自投(BZT)的供電方式,不能滿足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對供電可靠性及連續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電事故是由內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電力網故障引起的。由於地區大電力網在主網電壓上部是並網的,所以用電部門無論從電網取幾路電源進線,也無法得到嚴格意義上的兩個獨立電源。因此,電力網的各種故障,可能引起全部電源進線同時失去電源,造成停電事故。

  當電網設有自備發電站時,由於內部故障或繼電保護的誤動作交織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備電站電源和電網均不能向負荷供電的事故。因此,正常與電網並列運行的自備電站,一般不宜作為應急電源使用,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需要由與電網不並列的、獨立的應急電源供電。禁止應急電源與工作電源並列運行,目的在於防止工作電源故障時可能拖垮應急電源。

  多年來實際運行經驗表明,電氣故障是無法限製在某個範圍內部的,電力企業難以確保供電不中斷。因此,應急電源應是與電網在電氣上獨立的各種電源,例如蓄電池、柴油發電機等。

  為了保證對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可靠性,需嚴格界定負荷等級,並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電源係統。

  3.2.10 對二級負荷的供電方式。由於二級負荷停電影響較大,因此宜由兩回線路供電,供電變壓器也宜選兩台(兩台變壓器可不在同一變電所)。隻有當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才允許由一回 6kV 及以上的專用架空線或電纜供電。當線路自上一級配電所用電纜引出時必須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電纜線路,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二級負荷的 100%,且互為熱備用。

  3.3 電源及供配電係統

  3.3.1 電源及供配電係統設計

  第 1 款供配電線路宜深入負荷中心,將配電所、變電所及變壓器靠近負荷中心的位置,可降低電能損耗、提高電壓質量、節省線材,這是供配電係統設計時的一條重要原則。

  第 3 款長期的運行經驗表明,用電單位在一個電源檢修或事故的同時另一電源又發生事故的情況極少, 且這種事故多數是由於誤操作造成的,可通過加強維護管理、健全必要的規章製度來解決。

  第 4 款電力係統所屬大型電廠其單位功率的投資少,發電成本低,而用電單位一般的自備中小型電廠則相反,故隻有在條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宜設置自備電源。

  1) 此項規定了設置自備電源作為第三電源的條件。按本規範第 3.2.9 條的規定,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除兩個電源外,還必須增設應急電源,因而需要設置自備電源;

  2) 此項規定了設置自備電源作為第--電NN 條件;

  3) 此項規定了設置自備電源作為第一電源的條件。

  第 5 款兩回電源線路采用同級電壓可以互相備用,提高設備利用率,如能滿足一級和二級負荷用電要求時,也可以采用不同電壓供電。

  第 6 款如果供電係統接線複雜,配電層次過多,不僅管理不便,操作繁複,而且由於串聯元件過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錯誤而產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所以複雜的供電係統可靠性並不一定高。配電級數過多,繼電保護整定時限的級數也隨之增多,而電力係統容許繼電保護的時限級數對 10kV 來說正常情況下也隻限於兩級,如配電級數出現三級,則中間一級勢必要與下一級或上一級之間無選擇性。

  第 7 款配電係統采用放射式則供電可靠性高,便於管理。但線路和開關櫃數量增多。而對於供電可靠性要求較低者可采用樹幹式,線路數量少,可節約投資。負荷較大的高層建築,多含二級和一級負荷,可用分區樹幹式或環式,以減少配電電纜線路和開關櫃數量,從而相應少占電纜豎井和高壓配電室的麵積。

  3·3·2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問必須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並列運行,目的在於保證應急電源的專用性, 防止正常電源係統故障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係統負荷送電而失去作用。例如應急電源原動機的啟動命令必須由正常電源主開關的輔助接點發出,而不是由繼電器的接點發出,因為繼電器有可能誤動作而造成與正常電源誤並網。

  3·3·3 應急電源類型的選擇應根據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容量、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以及要求的電源為交流或直流等條件來進行。

  由於蓄電池裝置供電穩定、可靠、切換時問短,因此對於允許停電時間為毫秒級、容量不大的特別重要負荷且可采用直流電源者,可由蓄電池裝置作為應急電源。如果特別重要負荷要求交流電源供電,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UPS 靜止型不問斷供電裝置(通常適用於計算機等電容性負載)。

  對於應急照明負荷,可采用EPS 應急電源(通常適用於電感及阻性負載)供電。

  如果特別重要負荷中有需驅動的電動機負荷,啟動電流衝擊較大,但允許停電時間為 30s 以內的,可采用快速自啟動的柴油發電機組,這是考慮一般快速自啟動的柴油發電機組自啟動時間一般為 10s 左右。

  對於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獨立於正常電源的專門饋電線路,

  是考慮其自投裝置的動作時間,適用於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於電源切換時間的供電。

  3.4 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3.4.5 各種用電設備對電壓偏差都有一定要求。如果電壓偏差超過允許值,將導致電動機達不到額定輸出功率,增加運行費用,甚至性能變劣、降低壽命。照明器端電壓的電壓偏差超過允許值時,將使照明器的壽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為使用電設備正常運行和有合理的使用壽命,設計供配電係統時,應驗算用電設備的電壓偏差。

  3.4.6 在供配電係統設計中,正確選擇元器件和係統結構,就司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電壓偏差。

  第l 款正確選擇變壓器的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即可將供配電係統的電壓調整在合理的水平上。

  第 2 款供電元器件的電壓損失與阻抗成正比,在技術經濟合理時,減少變壓級數、增加線路截麵、采用電纜供電可以減少電壓損失,從而縮小電壓偏差範圍。

  第 3 款合理補償無功功率,可以縮小電壓偏差範圍。

  第 4 款在三相四線製中,如果三相負荷分布不均(相導體對中性導體),將產生零序電壓使零點移位,一相電壓降低,另一相電壓升高,增大了電壓偏差。同樣,線問負荷不平衡,則引起中性線電壓不平衡, 增大了電壓偏差。

  3.4.7 電力係統通常在 35kV 以上電壓的區域變電所中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進行調壓,大多數用電單位的電壓質量能得到滿足,所以通常各用電單位不必裝設有載調壓變壓器,既節省投資又減少了維護工作量, 提高了供電可靠性。對個別距離區域變電所過遠的用電單位,如果在區域變電所采取集中調壓方式後, 仍不能滿足電壓質量要求,且對電壓要求嚴格的設備單獨設置調壓裝置技術經濟不合理時,也可采用10(6)kV 有載調壓變壓器。

  3.4.8 衝擊性負荷引起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對其他用電設備影響甚大,例如照明閃爍,顯像管圖像變形, 電動機轉速不均勻,電子設備、白控設備或某些儀器工作不正常等,因此應采取具體措施加以限製在合理的範圍內,電壓波動和閃變不包括電動機啟動時允許的電壓驟降。

  3.4.9 條為降低三相低壓配電係統的不對稱度,規定設計低壓配電係統時,應采取的措施。

  第 2 款根據各地的通常做法,原規範規定了由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 220V 照明用戶,在線路電流不超過30A 時,可采用 220V 單相供電,否則應以 220/380V 三相四線供電。考慮到目前各類用戶如住宅的用電容量比以前均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大範圍采用三相供電也存在檢修維護的安全性等問題,目前國內一些地區,在實施過程中已按 40A 設計。因此將上述 30A 調整為 40A。

  3.5 負荷計算

  3.5.2 在各類用電負荷尚不夠具體或明確的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單位指標法。

  需要係數法計算較為簡便實用,經過全國各地的設計單位長期和廣泛應用證明,需要係數法能夠滿足需要,所以本規範將需要係數法作為民用建築電氣負荷計算的主要方法。

  3.5.3 在實際工程設計中,常遇到消防負荷中含有平時兼作它用的負荷,如消防排煙風機除火災時排煙外,平時還用於通風(有些情況下排煙和通風狀態下的用電容量尚有不同),因此應特別注意除了在計算消防負荷時應計入其消防部分的電量以外,在計算正常情況下的用電負荷時還應計入其平時使用的用電容量。

  3.6 無功補償

  3.6.1 在民用建築中通常包含大量的電力變壓器、異步電動機、照明燈具等用電設備。這些用電設備所需的無功功率在電網中的滯後無功負荷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在設計中正確選用變壓器等設備的容量, 不僅可以提高負荷率,而且對提高自然功率因數也具有實際意義。

  當采取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線纜及敷設方式等相應措施進行提高自然功率因數後,仍不能達到電網合理運行的要求時,應采用人工補償無功功率措施。

  由於並聯電容器價格便宜,便於安裝,維修工作量及損耗都比較小,可以製成不同容量規格,分組容易, 擴建方便,既能滿足目前運行要求,又能避免由於考慮將來的發展使目前裝設的容量過大,因此可采用並聯電力電容器作為人工補償的主要設備。

  3.6.2 原規範規定高壓供電的用電單位功率因數為 0.9 以上,低壓供電的用電單位功率因數為 0.85 以上。現行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係統電壓質量和無功電力管理規定》規定,100kVA 及以上 10kV 供電的電力用戶在用戶高峰負荷時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不宜低於 0.95;其他電力用戶,功率因數不宜低於 0.90。

  3.6.3 為了盡量減少線損和電壓降,宜采用就地平衡無功負荷的原則來裝設電容器。由於低壓並聯電容器的價格比高壓並聯電容器低,特別是全膜金屬化電容器性能優良,因此低壓側的無功負荷完全由低壓電容器補償是比較合理的。為了防止低壓部分過補償產生的不良後果,因此當有高壓感性用電設備或者配電變壓器台數較多時,高壓部分的無功負荷應由高壓電容器補償。

  並聯電容器單獨就地補償是將電容器安裝在電氣設備附近,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線損和釋放係統容量,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減小饋電線路的截麵積,減少有色金屬消耗,但電容器的利用率仕任小局,初次投資及維護費用增加。從提高電容器的利用率和避免招致損壞的觀點出發,首先選擇在容量較大的長期連續運行的用電設備上裝設電容器就地補償。

  如果基本無功負荷相當穩定,為便於維護管理,宜在配、變電所內集中補償。

  3.6.4 為了節省投資和減少運行維護工作量,凡可不用自動補償或采用自動補償效果不大的地方均不宜裝設自動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本條所列的基本無功功率是指當用電設備投入運行時所需的最小無功功率,常年穩定的無功功率及在運行期間恒定的無功功率均不需自動補償。我國並聯電容器國家標準規定, 並聯電容器允許每年投切次數不超過 1000 次。所以對於投切次數極少的電容器組宜采用手動投切的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3.6.5 根據供電部門對功率因數的管理規定,過補償要罰款,對於有些對電壓敏感的用電設備,在輕載時由於電容器的作用,線路電壓往往升得很高,會造成這種用電設備(如燈泡)的損壞和嚴重影響其壽命及使用效能,如經過經濟比較認為合理時,宜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由於高壓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對切換元件的要求比較高,且價格較高,檢修維護也較困難,因此當補償效果相同時,宜優先采用低壓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3.6.6 在民用建築中采用無功功率補償,主要是為了滿足《供電營業規則》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係統電壓質量和無功電力管理規定》對用電單位功率因數的要求,以保證整個電網在合理狀態下運行,所以宜采用功率因數調節原則,同時滿足電壓調整率的要求。

  3.6.7 當無功功率補償的並聯電容器容量較大時,應根據補償無功和調節電壓的需要分組投切。

  一些民用建築由於采用晶閘管調光裝置或大型整流裝置等設備,以致造成電網中高次諧波的百分比很高。當分組投切大容量電容器組時,由於其容抗的變化範圍較大,如果係統的諧波感抗與係統的諧波容抗相匹配,就會發生高次諧波諧振,造成過電壓和過電流,嚴重危及係統及設備的安全運行,所以必須防止。

  由於投入電容器時合閘湧流很大,而且容量越小,相對的湧流倍數越大。以 100kVA 變壓器低壓側安裝的電容器組為例,僅投切一台 12kvar 電容器則湧流可達其額定電流的 56.4 倍,如投切一組 300kvar 電容器,湧流則僅為額定電流的 12.4 倍,所以電容器在分組時,應考慮配套設備,如接觸器或斷路器在開斷電容器時產生重擊穿過電壓及電弧重擊穿現象。

  3.6.8 當對電動機進行就地補償時,首先應選用長期連續運行,且容量較大的電動機配用電容器。電容

  器的容量可根據接到電動機控製器負荷側電容器的總千乏數不超過提高電動機空載功率因數到0.9 所需的數值選擇。當電動機投入快速反向、重合閘、頻繁啟動或其他類似操作產生過電壓或超轉矩影響時, 應允許將不超過電動機輸入千伏安容量的 50%電容器投入運行。在三相異步電動機單獨補償的方式中, 為了避免在減速情況下產生自勵或過補償,所安裝的電容器容量應為電動機空載功率因數補償到 0.9 所需的數值。對於能產生過電壓或超轉矩的情況,仍可采用 50%0。當電動機與電容器同時投切,電動機可作放電設備,不需再設其他放電設備。

  民用建築中使用較多的電梯等用電設備,在重物下降時,電機運行於第四象限,為了避免過電壓,不宜單獨用電容器補償。

  對於多速電動機,如不停電進行變壓及變速,也容易產生過電壓,也不宜單獨用電容器補償。如對這些用電設備需要采用電容器單獨補償,應為電容器單獨設置控製設備,操作時先停電再進行切換,避免產生過電壓。

  當電容器裝在電動機控製設備的負荷側時,流過過電流裝置的電流小於電動機本身的電流。設計時應考慮電動機經常在接近買際負荷下使用,所以保護繼電器應按加裝電容器的電動機一電穀器組的電流來選擇。

  3.6.9 在並聯電容器回路中串聯電抗器,可以限製合閘湧流和避免諧波放大。

  4 配變電所

  4.1 一般規定

  4.1.l 本章適用於交流電壓為 10(6)kV 及以下的配變電所設計。

  4.1.2 配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負荷性質、用電容量、所址環境、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 合理確定設計方案,並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性。

  4.1.3 地震基本烈度為 7 度及以上地區,配變電所的設計和電氣設備的安裝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 配變電所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

  的規定。

  4.2 所址選擇

  4.2.1 配變電所位置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綜合確定:

  1 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2 進出線方便;3 接近電源側;4 設備吊裝、運輸方便;5 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有爆炸危險介質的場所;6 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汙染源的下風側;7 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貼鄰。如果貼鄰,相鄰隔牆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等防水處理;8 配變電所為獨立建築物時,不應設置在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4.2.2 配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層,但不宜設置在最底層。配變電所設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時,應根據環境要求加設機械通風、去濕設備或空氣調節設備。當地下隻有一層時,尚府采取預防洪水、消防水或積水從其他渠道淹漬配變電所的措施。

  4.2.3 民用建築宜集中設置配變電所,當供電負荷較大,供電半徑較長時,也可分散設置;高層建築可分設在避難層、設備層及屋頂層等處。

  4.2.4 住宅小區可設獨立式配變電所,也可附設在建築物內或選用戶外預裝式變電所。

  4.3 配電變壓器選擇

  4.3.1 配電變壓器選擇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和負荷情況、環境條件確定,並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

  4.3.2 配電變壓器的長期工作負載率不宜大於 85%。

  4.3.3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1 電力和照明采用共用變壓器將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光源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2 季節性負荷容量較大或衝擊性負荷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設專用變壓器;

  3 單相負荷容量較大,由於不平衡負荷引起中性導體電流超過變壓器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 25%時,或隻

  有單相負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時,可設置單相變壓器;

  4 出於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設備,可設專用變壓器;

  5 在電源係統不接地或經高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壓係統中(IT 係統),照明係統應設專用變壓器。

  4.3.4 供電係統中,配電變壓器宜選用 D,ynll 接線組別的變壓器。

  4.3.5 設置在民用建築中的變壓器,應選擇幹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當單台變壓器油量為 100kg 及以上時,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4.3.6 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 0.4kV 時,單台變壓器容量不宜大於 1250kVA。預裝式變電所變壓器,單台容量不宜大於 800kVA。

  4.4 主接線及電器選擇

  4.4.1 配變電所電壓為 10(6)kV 及 0.4kV 的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

  4.4.2 配變電所 10(6)kV 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供電容量較小、出線回路數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也可采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4.4.3 配變電所電壓為 10(6)kV 的母線分段處,宜裝設與電源進線開關相同型號的斷路器,但係統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隻裝設隔離電器:

  1 事故時手動切換電源能滿足要求;

  2 不需要帶負荷操作;

  3 對母線分段開關無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要求。

  4.4.4 采用電壓為 10(6)kV 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電器;在架空出線回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回路中,尚應在出線側裝設隔離電器。

  4.4.5 電壓為 10(6)kV 的配出回路開關的出線側,應裝設與該回路開關電器有機械連鎖的接地開關電器和電源指示燈或電壓監視器。

  4.4.6 兩個配變電所之間的電氣聯絡線路,當聯絡容量較大時,應在供電側的配變電所裝設斷路器,另一側配變電所裝設隔離電器。當兩側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當聯絡容量較小,且手動聯絡能滿足要求時,亦可采用帶保護的負荷開關電器。

  4.4.7 當同一用電單位由總配變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變電所供電時,分配變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能帶負荷操作的開關電器,當有繼電保護要求時,應采用斷路器;

  2 總配變電所和分配變電所相鄰或位於同一建築平麵內,兩所之間無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當無繼電保護要求時,分配變電所的進線可不設開關電器。

  4.4.8 向 10(6)kV 並聯電容器組供電的出線開關,應選用適合電容器組使用類別的斷路器。4.4.910(6)kV 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可合用一組隔離電器。

  4.4.10 用電單位的 10(6)kV 電源進線處,可根據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裝設或預留專供計量用的電壓、電流互感器。

  4.4.11 當 10(6)kV 的開關設備選用真空斷路器時,應設有浪湧保護電器。

  4.4.12 對於電壓為 0.4kV 係統,開關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壓器低壓側電源開關宜采用斷路器;

  2 當低壓母線分段開關采用自動投切方式時,應采用斷路器,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自投自複”、“白投手複”、“白投停用”三種狀態的位置選擇開關;

  2) 低壓母聯斷路器自投時應有一定的延時,當電源主斷路器因過載或短路故障分閘時,母聯斷路器不得自動合閘;

  3) 電源主斷路器與母聯斷路器之間應有電氣連鎖。

  3 低壓係統采用固定式配電裝置時,其中的斷路器等開關設備的電源側,應裝設隔離電器或同時具有隔離功能的開關電器。當母線為雙電源時,其電源或變壓器的低壓出線斷路器和母線聯絡斷路器的兩側均應裝設隔離電器。與外部配變電所低壓聯絡電源線路斷路器的兩側,亦均應裝設隔離電器。

  4.4.13 當自備電源接人配變電所相同電壓等級的配電係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入開關與供電電源網絡之間應有機械連鎖,防止並網運行;

  2 應避免與供電電源網絡的計費混淆;

  3 接線應有一定的靈活性,並應滿足在特殊情況下,相對重要負荷的用電;

  4 與配變電所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形式不同時,電源接人開關的選擇應滿足切換條件。

  4.5 配變電所形式和布置

  4.5.1 配變電所的形式應根據建築物(群)分布、周圍環境條件和用電負荷的密度綜合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建築或大型民用建築宜設室內配變電所;

  2 多層住宅小區宜設戶外預裝式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置室內或外附式配變電所。

  4.5.2 建築物室內配變電所,不宜設置裸露帶電導體或裝置,不宜設置帶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和變壓器, 其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帶可燃油的 10(6)kV 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和幹式變壓器等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具有符合IP3X 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 10(6)kV 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和幹式變壓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 電壓為 10(6)kV 可燃性油浸電力電容器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4.5.3 內設可燃性油浸變壓器的獨立配變電所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壓器應分別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配變電所宜為單層建築,當為兩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置在底層;

  2 變壓器在正常運行時應能方便和安全地對油位、油溫等進行觀察,並易於抽取油樣;

  3 變壓器的進線可采用電纜,出線可采用封閉式母線或電纜;

  4 變壓器室門應向外開啟;變壓器室內可不考慮吊芯檢修,但門前應有運輸通道;

  5 變壓器室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5.4 對於內設不帶可燃性油變壓器的獨立配變電所,其電氣設備選擇應與建築物室內配變電所規定相同。

  4.5.5 由同一配變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回路電源的配電裝置宜分列設置,當不能分列設置時,其母線分段處應設置防火隔板或隔牆。

  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回路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內。

  當無法分開時,宜采用耐火類電纜。當采用絕緣和護套均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應分別設置在電纜溝的兩側支架上。

  4.5.6 電壓為 10(6)kv 和 0.4kV 配電裝置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的相應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0.4kV 的配電裝置,尚應留有適當數量的備用回路。

  4.5.7 戶外預裝式變電所的進、出線宜采用電纜。

  4.5.8 有人值班的配變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值班室應能直通或經過走道與 10(6)kV 配電裝置室和相應的配電裝置室相通,並應有門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當配變電所設有低壓配電裝置時,值班室可與低壓配電裝置室合並,且值班人員工作的一端,配電裝置與牆的淨距不應小於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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