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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 57-2016備案號J 67-2016

來源:ZOBO深夜福利视频网站 發布日期 2022-11-0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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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保證劇場建築設計滿足使用功能、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經濟及舞台工藝等方麵的基本要求,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劇場建築設計。

1.0.3 劇場建築設計應遵循實用和可持續性發展的原則,並應根據所在地區文化需求、功能定位、服務對象、管理方式等因素,確定其類型、規模和等。

1.0.4 根據使用性質及觀演條件,劇場建築可用於歌舞劇、話劇、戲曲等三類戲劇演出。當劇場為多用途時,其技術要求應按其主要使用性質確定,其他用途應適當兼顧。

1.0.5 劇場建築的規模應按觀眾座席數量進行劃分,並應符合表1.0.5的規定。

1.0.5 劇場建築規模劃分

規模

觀眾坐席數量(座)

特大型

1500

大型

1201~1500

中型

801~1200

小型

≤800


1.0.6 劇場的建築等根據觀演技術要求可分為特等、甲等、乙等三個等。特等劇場的技術指標要求不應低於甲等劇場。

1.0.7 劇場建築應進行舞台工藝和聲學設計,且建築設計應與舞台工藝和聲學設計同步、協調進行。

1.0.8 劇場建築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有關規定。

1.0.9 當劇場觀眾廳兼放電影時,放映光學設計及放映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 58的規定。

1.0.10 劇場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劇場 theater 
    設有觀眾廳、舞台、技術用房和演員、觀眾用房等的觀演建築。

2.0.2 觀眾廳 auditorium 
    觀眾觀看演出的空間。

2.0.3 池座 stalls 
    首層觀眾席。

2.0.4 樓座 balcony 
    首層觀眾席以上樓層的觀眾席。

2.0.5 包廂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觀眾廳側牆或後牆隔成小間的觀眾席。

2.0.6 視點 sightline point 
    觀眾視線設計基準點。

2.0.7 視線 sightline 
    觀眾眼睛與設計視點之間的連線。

2.0.8 視線超高值 exceeding value of vertical sightline 
    後排觀眾視線與前排觀眾眼睛的垂直距離,簡稱C值。

2.0.9 舞台 stage 
    劇場演出部分的總稱。

2.0.10 鏡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觀眾廳和舞台之間設有台口分隔的舞台。

2.0.11 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向觀眾廳伸出,觀眾席三麵環繞的舞台。

2.0.12 島式舞台 arena stage 
    設在觀眾廳內,觀眾席四麵環繞的舞台。

2.0.13 主舞台 main stage 
    主要的表演空間。對鏡框式舞台而言,是指台口線以內的主要表演空間。

2.0.14 側舞台 bay area 
    設在主舞台兩側,為遷換布景、演員候場、臨時存放道具、景片的輔助空間。

2.0.15 後舞台 back stage 
    設在主舞台後麵,可增加縱深方向表演區的空間。

2.0.16 後台 back of house 
    演職人員準備演出的專用區域。

2.0.17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麵向觀眾廳的開口。

2.0.18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線以外伸向觀眾席的台麵。

2.0.19 耳台 apron side 
    台唇邊沿至台口外兩側牆之間的舞台部分。

2.0.20 樂池 orchestra pit 
    通常設置在台唇的前下方,供伴奏樂隊使用的空間。

2.0.21 台倉 understage 
    設置在舞台麵以下的空間,是台下機械設備運行、安裝及檢修的基本空間。

2.0.22 台塔 fly tower 
    主舞台麵以上至屋蓋結構下緣的空間,是舞台表演和台上機械設備運行、安裝及檢修的基本空間。

2.0.23 上場口 stage right 
    麵對觀眾時,舞台右側的演員上場出入口。

2.0.24 下場口 stage left 
    麵對觀眾時,舞台左側的演員下場出入口。

2.0.25 台口線 curtain line 
    台口構造內側麵邊線在舞台麵上的投影線,是舞台機械定位的基準。

2.0.26 柵頂 grid;gridiron 
    舞台上部為安裝、檢修懸吊設備的工作層。

2.0.27 天橋 fly gallery 
    沿主舞台的側牆、後牆牆身一定高度設置的工作走廊。

2.0.28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與觀眾廳的軟幕。

2.0.29 天幕 cyclorama 
    懸掛在舞台遠景區,表現背景的幕布。

2.0.30 舞台機械 stage machinery 
    為舞台表演活動服務的機械設備的統稱。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設置在舞台台口處,在火災情況下可迅速關閉台口,隔離舞台與觀眾廳或主舞台以外的其他區域,防止火災蔓延的專用設備。

2.0.32 假台口 false proscenium 
    設置在舞台口之後,由上片和2個側片組成,可適度改變台口大小,同時可用作懸掛台口燈具的主要設施。

2.0.33 燈光渡橋 lighting bridge 
    與吊杆平行設置的,可升降的,用作安裝、檢修燈具的橋式金屬構架。

2.0.34 渡橋碼頭 portal bridge 
    由天橋上伸出的,通往燈光渡橋或假台口上片的平台或吊板。

2.0.35 車台 stage wagon 
    在主舞台、側舞台、後舞台之間,水平移動的機械舞台。

2.0.36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升降的機械舞台。

2.0.37 轉台 revolving stage 
    舞台上可以水平旋轉的機械舞台。

2.0.38 升降樂池 orchestra lift 
    台麵可以升降的樂池。

2.0.39 吊杆 batten 
    設置在舞台上空,以單杆或桁架懸掛幕布、景物或燈具等升降的設備。

2.0.40 單點吊機 point hoist 
    設置在舞台或演出場地上空,以單一懸吊點吊掛物體升降的設備。

2.0.41 聲橋 fore stage sound gallery 
    在台口外,前上方頂部安裝揚聲器的工作橋。

2.0.42 麵光橋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設置在觀眾廳頂部,用於安裝燈具向舞台正麵投射燈光的工作橋。

2.0.43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設置在觀眾廳兩側,用於安裝燈具向舞台投射燈光的房間。

2.0.44 追光室 fore stage back lighting 
    設置在觀眾廳後側,用於向舞台投射追光的房間。

2.0.45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主舞台口內兩側,安裝燈具的豎向鋼架。

2.0.46 燈光吊籠 lighting(cable)basket 
    設置在舞台兩側上空,用於安裝燈具,可以升降、水平移動的籠狀吊架。

2.0.47 流動燈光 movable lighting 
    布置在舞台台麵可移動燈架上的燈光。

2.0.48 舞台聲反射罩 orchestral shell 
    設置在主舞台上,用於自然聲聲場條件的聲反射裝置。

2.0.49 功放室 power amplifier equipment room 
    安放擴聲功率放大器等設備的用房。

2.0.50 調光櫃室 dimmer cubical room 
    安放舞台調光櫃等燈光控製櫃的設備用房。

2.0.51 舞台麵深夜激情网設備室 audio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設置在舞台麵,用於安放舞台深夜激情网機櫃和存放流動揚聲器等的設備用房。

2.0.52 舞台麵燈光設備室 lighting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設置在舞台麵,用於安放舞台燈光機櫃等的設備用房。

2.0.53 台下舞台機械電氣櫃室 und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放台下舞台機械電氣櫃的設備用房。

2.0.54 台上舞台機械電氣櫃室 upp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cal cabinet room 
    安放台上舞台機械電氣櫃的設備用房。

2.0.55 燈光控製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製舞台燈光係統的操作用房。

2.0.56 深夜激情网控製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製舞台深夜激情网係統的操作用房。

2.0.57 舞台機械控製室 stage equipment control room 
    控製舞台機械係統的操作用房。

2.0.58 舞台監督指揮係統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具有舞台監督、指揮演出信號和內部通信等功能的係統。

2.0.59 舞台監視係統 stage monitoring(display)system 
    觀察舞台演出情況的視頻監視係統。

.

3 基地和總平麵

3.1 基 地


3.1.1 劇場建築基地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且布點應合理。

3.1.2 劇場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選擇交通便利的區域,並應遠離工業汙染源和噪聲源。 
    2 基地應至少有一麵臨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臨接的城市道路的可通行寬度不應小於劇場安全出口寬度的總和。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不應小於基地周長的1/6。 
    4 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不同方向的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應與快速道路直接連接,也不應直接麵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3.1.3 劇場建築主要入口前的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劇場建築從紅線的退後距離應符合當地規劃的要求,並應按不小於0.20㎡/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綠化和停車場布置不應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宜設置障礙物。

3.1.4 當劇場建築基地臨接兩條道路或位於交叉路口時,除主要臨接道路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的規定、基地前集散空地應符合本規範第3.1.3條第1款規定外,尚應滿足車行視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應符合當地交通規劃的要求。

3.2 總平麵

3.2.1 劇場總平麵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總平麵設計應功能分區明確,交通流線合理,避免人流與車流、貨流交叉,並應有利於消防、停車和人流集散。 
    2 布景運輸車輛應能直接到達景物搬運出入口。 
    3 宜為將來的改建和發展留有餘地。 
    4 應考慮安檢設施布置需求。

3.2.2 新建、擴建劇場基地內應設置停車場(庫),且停車場(庫)的出入口應與道路連接方便,停車位的數量應滿足當地規劃的要求。

3.2.3 劇場總平麵道路設計應滿足消防車及貨運車的通行要求,其淨寬不應小於4.00m,穿越建築物時淨高不應小於4.00m。

3.2.4 環境設計及綠化應符合當地規劃要求。

3.2.5 劇場建築基地內的設備用房不應對觀眾廳、舞台及其周圍環境產生噪聲、振動幹擾。

3.2.6 對於綜合建築內設置的劇場,宜設置通往室外的單獨出入口,應設置人員集散空間,並應設置相應的標識。

4 前廳和休息廳

4.0.1 前廳和休息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並宜設置售票處、商品零售部、衣物寄存處、誤場等候區等。 
    2 小使用麵積指標應按劇場的建築等進行確定,並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4.0.1 前廳和休息廳的小使用麵積指標(㎡/座)

前廳

休息廳

前廳與休息廳合並

甲等

0.30

0.30

0.50

乙等

0.20

0.20

0.30


    3 當劇場設有分層觀眾廳時,各層的休息廳麵積宜根據分層觀眾座席數量進行分配。 
    4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劇場,前廳應設門鬥。 
    5 宜預留安檢設施的安放空間。

4.0.2 劇場的衣物寄存處,其麵積指標不應小於0.04㎡/座,且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麵積指標宜適當提高。

4.0.3 劇場的誤場等候區內宜設有轉播現場演出的視頻設備。

4.0.4 劇場的售票處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售票窗(台)的數量宜為每300座設一個,相鄰兩個售票窗(台)的距離不應小於0.90m。 
    2 麵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應設置雨篷。 
    3 售票處宜安裝醒目的顯示設施,可顯示出節目單、演出時間、價格表等。

4.0.5 劇場應設置供觀眾使用的廁所,且廁所應設前室。廁所門不得開向觀眾廳。觀眾男女比例宜按1:1計算,女廁位與男廁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應小於2:1,衛生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男廁所應按每150座設一個大便器,每60座設一個小便器或0.60m長小便槽,每150座設一個洗手盆。 
    2 女廁所應按每20座設一個大便器,每100座設一個洗手盆。 
    3 男女廁所均應設無障礙廁位或設置無障礙廁所。 
    4 當劇場設有分層觀眾廳時,各層的廁所衛生器具數量宜根據各層觀眾座席的數量進行確定。

.

5 觀眾廳

 

5.1 視線設計


5.1.1 觀眾廳的視線設計宜使觀眾能看到舞台麵表演區的全部。當受條件限製時,應使位於視覺質量不良位置的觀眾能看到表演區的80%。

5.1.2 觀眾廳的視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鏡框式舞台劇場,視點宜選在舞台麵台口線處。 
    2 對於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劇場,視點應按實際需要,將設計視點適當外移。 
    3 對於島式舞台,視點應選在表演區的邊緣。 
    4 當受條件限製時,視點可適當上移,但不得超過舞台麵0.30m;也可向台口線或表演區邊緣後方移動,但不得大於1.00m。

5.1.3 觀眾廳視線超高值(C值)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線超高值不應小於0.12m。 
    2 當隔排計算視線超高值時,座席排列應錯排布置,並應保證視線直接看到視點。 
    3 對於兒童劇場、伸出式、島式舞台劇場,視線超高值宜適當增加。

5.1.4 舞台麵距排座席地麵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鏡框式舞台麵,不應小於0.60m,且不應大於1.10m。 
    2 對於伸出式舞台麵,宜為0.30m~0.60m;對於附有鏡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排座席地麵可與主舞台麵齊平。
    3 對於島式舞台台麵,不宜高於0.30m,可與排座席地麵齊平。

5.1.5 對於觀眾席與視點之間的遠視距,歌舞劇場不宜大於33m;話劇和戲曲劇場不宜大於28m;伸出式、島式舞台劇場不宜大於20m。

5.1.6 對於觀眾視線大俯角,鏡框式舞台的樓座後排不宜大於30°,靠近舞台的包廂或邊樓座不宜大於35°;伸出式、島式舞台劇場的觀眾視線俯角不宜大於30°。

5.2 座 席

5.2.1 觀眾廳的座席應緊湊,應滿足視線、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麵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劇場不應小於0.80㎡/座。 
    2 乙等劇場不應小於0.70㎡/座。

5.2.2 劇場應設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當包廂座位不超過12個時,可設活動座椅。

5.2.3 觀眾廳座椅應滿足聲學設計的要求。

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應小於0.50m,軟椅不應小於0.55m。

5.2.5 座席排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硬椅不應小於0.80m,軟椅不應小於0.90m,台階式地麵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後麵一排突出部分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30m。 
    2 長排法:硬椅不應小於1.00m;軟椅不應小於1.10m,台階式地麵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後麵一排突出部分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0m。 
    3 靠後牆設置座位時,樓座及池座後一排座位排距應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於0.50m時,應適當增高靠背高度。

5.2.6 每排座位排列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雙側有走道時不宜超過22座,單側有走道時不宜超過11座;超過限額時,每增加一個座位,排距應增大25mm。 
    2 長排法: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50座,單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25座。

5.2.7 觀眾席應預留輪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應小於1.10m,寬度不應小於0.80m,位置應方便行動障礙者入席及疏散,並應設置通用標誌。

5.2.8 觀眾廳的輪椅座席數量應根據劇場規模進行確定,並應符合表5.2.8的規定:

5.2.8 觀眾廳的輪椅座席數量

劇場規模

輪椅坐席數量(個)

特大型

4

大型

4

中型

3

小型

2


5.3 走 道

5.3.1 觀眾廳內走道的布局應與觀眾席片區容量相適應,並應與安全出口聯係順暢,寬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5.3.2 對於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與舞台前沿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與樂池欄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00m;當池座首排設置輪椅座席時,至少應再增加0.50m的距離。

5.3.3 兩條橫向走道之間的座位不宜超過20排,靠後牆設置座位時,橫向走道與後牆之間的座位不宜超過10排。

5.3.4 走道的寬度除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邊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0.80m;縱向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橫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 
    2 長排法:邊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20m。

5.3.5 觀眾廳縱走道鋪設的地麵材料燃燒性能等不應低於B1材料,且應固定牢固,並應做防滑處理。坡度大於1:8時應做成高度不大於0.20m的台階。

5.3.6 觀眾廳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階應設置地燈或夜光裝置。

5.3.7 當觀眾廳座席地坪高於前排0.50m以及座席側麵緊臨有高差的縱向走道或梯步時,應在高處設欄杆,且欄杆應堅固,高度不應小於1.05m,並不應遮擋視線。

5.3.8 觀眾廳應采取措施保證人身安全,樓座前排欄杆和樓層包廂欄杆不應遮擋視線,高度不應大於0.85m,下部實體部分不得低於0.45m。

.

6 舞 台

 

6.1 一般規定


6.1.1 鏡框式舞台的台口寬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寬度、進深、淨高等均應與演出劇種、觀眾廳容量、舞台設備、使用功能及建築等相適應,並宜符合表6.1.1的規定。

6.1.1 台口和主舞台尺度

  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 57-2016備案號J 67-2016

6.1.2 台唇和耳台窄處的寬度不應小於1.50m。

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麵應采用木地板,台麵應平整防滑,並應避免反光。主舞台台口鏡框應避免反光。

6.1.4 主舞台上空宜設置柵頂和安裝各種滑輪的專用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柵頂的構造應便於設備檢修和人員通行,狹長形格柵縫隙不宜大於30mm,方孔形格柵縫隙不宜大於50mm。 
    2 柵頂標高地麵至各種滑輪梁的淨高不宜小於1.80m,應使站在柵頂的工作人員便於安裝、檢修舞台懸吊設備。 
    3 宜在台口兩側設置通往柵頂的通道,且樓梯不得少於2個,有條件的宜設工作電梯,電梯可由台麵通往台倉、天橋、柵頂等各工作層;從主舞台麵去往各層天橋和柵頂的爬梯不應采用垂直鋼爬梯;當上層兩側天橋安裝吊杆卷揚機時,天橋不應設置樓梯通道。 
    4 當劇場不設置柵頂時,宜設舞台懸吊設備安裝、檢修所需要的工作橋,且工作橋的淨寬不應小於0.60m,淨高不應小於1.80m。

6.1.5 主舞台天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橋應沿主舞台側牆和後牆三麵布置,天橋欄杆下部應設置0.10m高的護板,劇場兩層天橋之間的高度不應大於5.00m,工作爬梯不應采用垂直鋼爬梯。 
    2 層側天橋標高宜為側台口高度加1.00m。 
    3 層側天橋欄杆應滿足安裝舞台燈具的技術要求。 
    4 各層側天橋除滿足設備安裝所占用的空間外,其通行淨寬不應小於1.00m,後天橋通行淨寬不應小於0.60m。 
    5 安裝吊杆卷揚機天橋淨寬度不應小於2.20m;天橋距離滑輪梁的高度不宜小於3.00m,具體尺寸應由舞台工藝確定。

6.1.6 舞台麵、天橋及台倉有配重塊升降的部位應設防護網。

6.1.7 主舞台應分別設置進入後台上場的門和下場的門,且門的位置應便於演員上下場和跑場,不應設置在天幕後方。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50m,淨高不應小於2.40m。

6.1.8 側舞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舞台兩側宜布置側舞台,且位置應靠近主舞台前部,當受條件限製時,可隻在一側設側舞台,側舞台的總麵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等劇場不應小於主舞台麵積的1/2; 
        2)乙等劇場不應小於主舞台麵積的1/3。 
    2 對於設有車台的側舞台,其麵積除應滿足車台停放要求外,還應布置存放和遷換景物的工作麵,且麵積不宜小於主舞台麵積的1/3。 
    3 側舞台台口淨寬和淨高應符合表6.1.8的規定。

6.1.8 側舞台台口淨寬和淨高

建築等

台口淨寬(m)

台口淨高(m)

≥8

≥7

≥6

≥6

    4 設有車台的側舞台台口淨寬,除應滿足車台通行要求外,兩邊少應各加0.60m。 
    5 條件允許的,宜在側舞台外側設布景組裝間。

6.1.9 後舞台應根據舞台工藝設計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後舞台台口宜設隔聲幕。 
    2 設有車載轉台的後舞台,後舞台台口淨寬除應滿足車載轉台通行要求外,兩邊少應各加0.60m,後舞台台口內兩側至少應各留2.00m通行寬度,後舞台台口淨高宜高於主舞台台口。 
    3 對於設有車載轉台的後舞台,其麵積除應滿足車載轉台停放要求外,還應布置存放和遷換景物的工作麵,且麵積不宜小於主舞台麵積的1/3。 
    4 後舞台宜設吊杆和燈光等設備。

6.1.10 當配置舞台活動聲反射罩時,應設聲反射罩的存放空間。

6.1.11 劇場宜設台倉,且台倉的麵積、層高、層數等應根據使用功能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倉通往舞台和後台的門、樓梯應順暢,並均不得少於2個,應設明顯的疏散標誌和照明。 
    2 台倉裏為機械舞台而設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檢修空間,應設置固定的工作梯和堅固連續的欄杆。

6.1.12 伸出式舞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麵應符合本規範第6.1.3條的規定。 
    2 對於附在鏡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鏡框台口外,宜在台口兩側耳台附近增設演員上下場口。 
    3 表演區除應設置頂光外,還應設置來自四個方位的燈光。

6.1.13 島式舞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麵應符合本規範第6.1.3條的規定。 
    2 表演區除應設置頂光外,還應設置來自四個方位的燈光。 
    3 表演區上下場通道不得少於2條。

6.2 樂 池

6.2.1 歌舞劇場的舞台應設樂池,其他演出劇種的劇場根據演出需要確定是否設置樂池。劇場設置樂池的麵積應按容納樂隊人數進行計算,演奏員平均每人不應小於1㎡,伴唱每人不應小於0.25㎡,樂池麵積不宜小於80㎡。

6.2.2 樂池開口進深不應小於樂池進深的2/3。

6.2.3 樂池進深與寬度之比不應小於1:3。

6.2.4 對於樂池地麵至舞台麵的高度,在開口位置不宜大於2.20m,台唇下淨高不宜低於1.85m。

6.2.5 樂池兩側均應設通往主舞台和台倉的通道,且通道口的淨寬不宜小於1.20m,淨高不宜小於1.80m。

6.2.6 樂池開口部分可做成機械式升降平台。

6.2.7 對於設有樂池的劇場,耳台通道應設活動欄杆。

6.3 舞台機械

6.3.1 劇場建築設計應根據舞台機械的種類、布置位置、規格、數量等,確定機械布置所需的空間尺度、載荷及分布、預埋件、管線走向、用電負荷及控製台位置,並應滿足舞台機械安裝、檢修、運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3.2 機械舞台的台板之間及與相鄰固定台板之間的縫隙不得大於12mm,高差不得大於3mm。

6.3.3 當台口內兩側設計天橋碼頭時,碼頭靠近台口牆的位置,應留出存放對開大幕的空間。

6.3.4 建築構件和設施不得妨礙演出以及舞台設備的排列、安裝和運行。

6.3.5 吊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景物吊杆間距不宜小於0.20m。 
    2 燈光吊杆前後與相鄰吊杆的間距不應小於0.50m。 
    3 吊杆吊點的間距不應大於5.00m。 
    4 吊杆的長度和吊點的數量及間距應與台口和主舞台的寬度相適應。 
    5 對於設有防護冷卻水幕係統的劇場,吊杆的位置不應侵占防護冷卻水幕係統的安裝空間。

6.3.6 對於設有假台口和燈光渡橋的舞台,天橋應設置相應的碼頭與假台口或燈光渡橋相連通,碼頭應分別與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寬度、燈光渡橋通道寬度及銜接位置相對應。

6.3.7 樂池、伸出式舞台及島式舞台的上空,應根據演出需要設置懸吊設備,建築設計應為懸吊設備的安裝提供條件。

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應根據升降台的驅動方式和舞台工藝進行確定。

6.4 舞台燈光

6.4.1 劇場建築設計應根據舞台燈光係統的設備位置、尺寸等,確定相關安裝條件、用電負荷及技術用房需求,並應滿足燈光係統安裝、檢修、運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4.2 觀眾廳內應設麵光、台口外側光,並宜設台口光。麵光可通過麵光橋實現,台口外側光可通過耳光室實現。

6.4.3 麵光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麵光橋的位置,應使燈具出光口點到台口線的垂線與台麵的夾角為45°~50°。 
    2 道麵光橋的位置,應使燈具出光口點到台唇邊沿或升降樂池前邊沿的垂線與台麵的夾角為45°~50°。 
    3 當樂池升起作為表演區時,應設兩道麵光。 
    4 麵光橋寬度不應小於1.20m,淨高度不應低於1.80m,麵光橋與吊頂內空間宜做聲學處理。 
    5 麵光橋的長度不應小於台口寬度,下部應設0.05m高的擋板,燈具的射光口垂直方向淨高不應小於0.80m,也不宜大於1.00m。 
    6 射光口應設金屬護網,固定護網的構件不得遮擋光束射向表演區;護網孔徑宜為35mm~45mm,金屬絲直徑不應大於1mm。 
    7 麵光橋掛燈杆的淨高宜為1.00m,兩排掛燈杆的位置應由舞台工藝確定。 
    8 甲等劇場應至少設兩道麵光橋,乙等劇場應至少設一道麵光橋。 
    9 麵光燈具投射光束空間內不應有遮擋障礙物。

6.4.4 耳光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耳光室位置應使燈具光軸經台口側邊沿,射向表演區的水平投影與舞台中軸線形成的水平夾角不大於45°,並不應遮擋邊座觀眾視線,不應影響台口聲輻射。 
    2 耳光室宜分層設置,且層底部應高出舞台麵2.50m。 
    3 耳光室每層淨高宜為2.10m,射光口淨寬不應小於1.20m。 
    4 當樂池升起作為表演區時,應設兩道耳光。 
    5 射光口應設金屬護網,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3條第6款的規定。 
    6 甲等劇場設不少於兩道耳光室;乙等劇場設不少於一道耳光室。 
    7 耳光室燈具投射光軸靠近觀眾廳側牆方向1.00m範圍內,不應有遮擋障礙物。 
    8 耳光室投光口兩側牆麵宜設燈杆預埋鋼構件。

6.4.5 追光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劇場應設追光室,並應預留3組以上容量不小於32A、220V的追光燈電源。當乙等劇場不設追光室時,可在樓座觀眾廳後部設臨時追光位,並應預留2組以上容量不小於32A、220V的追光燈電源。 
    2 追光室應設在樓座觀眾廳的後部,並應左右各設1個,進深和寬度均不應小於3.50m,追光室的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20m。也可在觀眾廳後牆上方牆內做成通長追光室。 
    3 追光室射光口的寬度、高度及射光口下沿距地麵距離,應根據選用燈型進行計算。射光口下沿至後一排觀眾的座椅地麵高度不應小於1.80m。

6.4.6 當樓座挑台前沿設置燈具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4.7 調光回路應根據劇場類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劇場不應少於600回路;甲等話劇場不應少於500回路;甲等戲曲劇場不應少於400回路。 
    除可調光回路外,舞台內燈區宜配置不少於1/3調光回路的直通電源,台口外燈區應根據需要配置相應直通電源,且每回路容量不應小於32A。

6.4.8 燈光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可控矽(晶閘管)調光裝置配出的舞台燈光回路,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中性線方式,宜采用單相配電方式。 
    2 由可控矽(晶閘管)調光裝置配出的舞台燈光線路,應選用金屬導管、槽盒敷設,調光線路應遠離深夜激情网、電視及通訊等線路。當兩種線路平行敷設時,其間距應大於1.00m,當垂直交叉時,其間距應大於0.50m。 
    3 當可控矽(晶閘管)調光裝置電源采用三相配電時,其中性線截麵積應為相線的兩倍。 
    4 舞台照明設備的接電應采用專用接插件連接,且接插件額定容量應有足夠的裕度。

6.4.9 天幕地排燈區應設置相應調光回路,並應設置相應直通回路。

6.4.10 主舞台兩側的流動燈電源插座應分前、中、後設置在台板下帶蓋的專用電源盒內,盒內應按流動燈的數量設置回路。當主舞台設有台下機械設備時,可將流動燈電源設置在升降舞台台麵或主舞台兩邊側牆上。

6.4.11 舞台側光可安裝在一層側天橋上;對於主舞台寬度在24m以上的劇場,可設置燈光吊籠或縱向燈光吊杆,數量和尺度應按舞台工藝確定。

6.4.12 不設假台口的劇場,應在台口內兩側設置台口柱光架。

6.4.13 觀眾廳內宜設燈光控製台接口。

6.5 舞台深夜激情网

6.5.1 劇場建築設計應根據舞台深夜激情网係統的設備位置、尺寸等,確定其安裝條件、用電負荷及技術用房需求等要求。深夜激情网係統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廳堂擴聲係統設計規範》GB 50371的規定。建築設計應滿足深夜激情网係統安裝、檢修、運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6.5.2 觀眾廳台口上方應留出安裝揚聲器的空間,且揚聲器(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揚聲器(組)直達聲應無遮擋覆蓋觀眾席。 
    2 觀眾廳頂棚和麵光橋應避免對揚聲器(組)聲輻射造成影響。 
    3 采用暗裝時,開口與安裝空間應滿足揚聲器(組)聲輻射要求,開口蒙麵裝飾用格柵的寬度和深度不應大於20mm,淨間距宜為80mm,應設安裝及檢修用的聲橋,且甲等劇場的聲橋寬度不應小於1.20m,乙等劇場的聲橋寬度不應小於1.00m,高度均不應低於2.40m。 
    4 采用明裝時,應根據揚聲器所需吊裝位置,預留設備荷載不少於10kN集中力的吊點。

6.5.3 觀眾廳台口兩側揚聲器(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揚聲器(組)直達聲應無遮擋覆蓋觀眾席。 
    2 觀眾廳耳光室應避免對揚聲器(組)聲輻射造成影響。 
    3 采用暗裝時,開口與安裝空間應滿足揚聲器(組)聲輻射要求。 
    4 采用明裝時,應根據揚聲器的輻射角度,預留設備荷載不少於15kN集中力的吊點。

6.5.4 台唇和樂池欄杆宜根據需要預留揚聲器安裝位置。

6.5.5 當觀眾廳設計有環繞效果聲時,其側牆、後牆和頂棚應預留效果揚聲器安裝位置。

6.5.6 特等、甲等劇場可根據需要,設現場調音位,並宜設在池座中後部,寬度不應小於3.00m,深度不應小於2.00m。設置現場調音位的區域宜設為活動式座椅,有條件的可做成升降式調音平台,並應預留調音台等控製設備的接口。

6.6 舞台通訊與監督

6.6.1 舞台監督主控台應設置在舞台內側上場口。

6.6.2 燈光控製室、深夜激情网控製室、舞台機械控製台、舞台監視係統控製台、演員化妝休息室、候場室、服裝室、樂池、追光室、麵光橋、前廳、貴賓室、樂隊休息室、舞美休息室等,應設置舞台監督通訊終端器。

6.6.3 舞台監督指揮係統的主攝像機應設在觀眾席挑台(或後牆)位置,同時宜在舞台演員下場口上方、兩側耳光室下方、觀眾廳主入口和樂池指揮對麵設置攝像機。舞台內攝像機宜配置雲台。甲等劇場可設置紅外線舞台監視係統。

6.6.4 燈光控製室、深夜激情网控製室、舞台監督主控室、演員化妝休息室、貴賓室、前廳、觀眾休息廳等,應設置演出實況的監視器。對於為觀眾設置的監視器,不得送入演職員監視專用的舞台內信號。

6.6.5 劇場應設觀眾休息廳背景音樂係統,後台應設演出催場廣播係統。

6.7 演出技術用房

6.7.1 燈光控製室、深夜激情网控製室均宜設在觀眾廳池座後部部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燈光控製室和深夜激情网控製室在同一層時,燈光控製室應設置在舞台下場口同側,深夜激情网控製室應設置舞台上場口同側。 
    2 麵積均不應小於20㎡。 
    3 監視窗口應能看到舞台表演區全部,窗口寬度不應小於2.00m,窗口淨高不應小於0.60m。 
    4 深夜激情网控製室應能聽到主擴揚聲器直達聲。 
    5 應便於燈光和深夜激情网操作人員觀察觀眾席情況。 
    6 應便於與舞台工作人員聯絡方便。

6.7.2 調光櫃室和功放室宜設在主舞台兩側舞台口高度的位置,調光櫃室宜設置在和燈光控製室同一側。功放室宜設置在和深夜激情网控製室同一側,甲等劇場的調光櫃室和功放室麵積均不應小於20㎡,乙等的不應小於14㎡。調光櫃室和燈光控製室、功放室與深夜激情网控製室之間應敷設相應的管線。

6.7.3 燈光設備機房可設置在舞台下場口前側牆內,舞台深夜激情网設備室可設置在舞台上場口前側牆內,麵積均不宜小於6㎡。

6.7.4 舞台機械控製室宜設在舞台上場口的舞台內牆上方,或在上場口一層側天橋中部。控製室的三麵牆體均應設置玻璃窗,且玻璃窗應密閉防塵,應便於直接看到主舞台全部台上機械的升降過程。控製室的麵積應按舞台工藝設計要求確定。

6.7.5 台上舞台機械電氣櫃室宜設置在舞台上方兩側,對於靠近舞台卷揚機的位置,空間淨高不應小於3.50m,麵積應按舞台工藝設計要求確定。

6.7.6 台下舞台機械電氣櫃室宜設置在主舞台台倉下部,對於靠近台下舞台機械設備的位置,空間淨高不應小於3.50m,宜靠近台下舞台機械電源來電側設置,麵積應按舞台工藝設計要求確定。

6.7.7 在舞台口外兩側牆上,宜設舞台設備電氣豎井。當設電氣豎井時,從台倉垂直至柵頂的每層均應設置通往豎井的工作通道。

6.8 舞台結構荷載

6.8.1 舞台結構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分別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和準值作為代表值,且組合值、頻遇值和準值係數應按現行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有關規定取值。

6.8.2 作用在主舞台、側舞台、後舞台及台唇台麵上的荷載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舞台麵上設置的固定設施,其荷載取值應根據其實際重量取值。 
    2 台麵均布活荷載取值不應小於5.0kN/㎡。 
    3 當台麵上有車載轉台等移動設施時,等效均布活荷載取值應根據其實際重量按現行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進行計算,且不應小於5.0kN/㎡。 
    4 各種機械舞台台麵上作用的均布活荷載取值應根據舞台工藝設計的要求確定,且靜止時其值不應小於5.0kN/㎡,升降時不應小於2.5kN/㎡。

6.8.3 作用在主舞台、側舞台、後舞台正上方屋蓋結構的懸掛荷載應根據舞台工藝設計的要求取值,且初步設計時可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於主舞台屋蓋等效均布活荷載,甲等劇場不宜小於6.5kN/㎡,乙等劇場不宜小於6.0kN/㎡。 
    2 對於側舞台、後舞台屋蓋等效均布活荷載,甲等劇場分別不宜小於2.5kN/㎡、4.0kN/㎡,乙等劇場均不宜小於2.0kN/㎡。

6.8.4 作用在台倉側壁、底板結構上的荷載應根據舞台工藝設計的要求取值。

6.8.5 假台口側片的擱板均布活荷載不應小於2.0kN/㎡。

6.8.6 劇場欄杆頂部的水平荷載與豎向荷載應分別取值,且水平荷載取值不應小於1.0kN/m,豎向荷載取值不應小於1.2kN/m。

6.8.7 舞台上部柵頂或工作橋架結構平麵的均布活荷載不應小於2.0kN/㎡,其下懸荷載應按舞台工藝設計提供的實際荷載取值。柵頂或橋架結構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

6.8.8 天橋的均布活荷載取值應根據實際荷載取值,且安裝吊杆卷揚機或放置平衡重天橋的均布活荷載取值不應小於4.0kN/㎡,其他天橋的均布活荷載不應小於2.0kN/㎡。天橋的均布活荷載的作用方向應為正反兩向。

6.8.9 舞台麵至各層天橋間有配重塊經過處,均應在天橋上設置防護網,其承受的水平荷載不應小於0.5kN/㎡。

6.8.10 景物吊杆應設置4個或4個以上的懸掛點,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於懸掛點跨中進行驗算。

6.8.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載應根據不同台口寬度進行取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台口寬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於3.5kN。 
    2 對於台口寬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吊杆,不得小於4.0kN。 
    3 對於台口寬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吊杆,不得小於5.0kN。 
    4 對於台口寬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吊杆,不得小於10.0kN。 
    5 當台口寬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裝特殊景物時,應按實際荷載取值。

6.8.12 每根燈光吊杆的活荷載應根據不同台口寬度進行取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台口寬度在12.00m以下的燈光吊杆,不得小於5.0kN。 
    2 對於台口寬度在12.00m~14.00m(不含14.00m)的燈光吊杆,不得小於6.0kN。 
    3 對於台口寬度在14.00m~16.00m(不含16.00m)的燈光吊杆,不得小於8.0kN。 
    4 對於台口寬度在16.00m~18.00m(不含18.00m)的燈光吊杆,不得小於10.0kN。 
    5 當台口寬度在18.00m及以上安裝特殊燈具時,應按實際荷載取值。

6.8.13 麵光橋麵均布活荷載不應小於2.5kN/㎡,燈架活荷載不應小於1.0kN/m,聲橋活荷載不應小於2.5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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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後 台

 

7.1 演出用房


7.1.1 劇場後台演出用房應設置化妝室、搶妝室、服裝室、樂隊休息室、樂器調音室、盥洗室、浴室、廁所,宜設置候場室、小道具室、指揮休息室、演職員演出辦公等用房。

7.1.2 劇場後台區應設集中的演職人員出入口和門廳,且門廳宜設置門衛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間等。

7.1.3 後台區域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妝室、盥洗室、浴室、廁所等,應設置無障礙專用設施。

7.1.4 化妝室應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妝室應與舞台同層。當在其他層設化妝室時,樓梯應靠近上場口、下場口,有條件的劇場宜設置電梯。

7.1.5 化妝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1人~2人的小化妝室,每間使用麵積不應小於12㎡;對於4人~6人的中化妝室,每人不應少於4㎡;對於10人以上的大化妝室,每人不應少於2.5㎡。 
    2 甲等劇場大、中、小化妝室均不宜少於4間,總使用麵積不宜少於200㎡。 
    3 乙等劇場大、中、小化妝室均不宜少於3間,總使用麵積不宜少於160㎡。 
    4 甲等以上劇場宜設2間~4間主要演員化妝室,且每間使用麵積不宜少於20㎡。

7.1.6 化妝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化妝室采光窗應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妝室的門,淨寬不應小於1.40m,淨高不應低於2.40m。 
    3 化妝室應設洗臉盆,且小化妝室每間應設1個,中化妝室每間不應少於1個,大化妝室每間不應少於2個。 
    4 中、小化妝室宜附設衛生間、淋浴室,供主要演員使用的化妝室應附設衛生間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妝室宜附設更衣間。

7.1.7 搶妝室應靠近台口或上場口、下場口設置。

7.1.8 化妝室、服裝室、樂隊休息室、候場室等,應設監視顯示屏,並應專送舞台演出實況音頻、視頻信號。

7.1.9 服裝室應按男、女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劇場不應少於4間,使用麵積不應少於160㎡;乙等劇場不應少於3間,使用麵積不應少於110㎡。 
    2 服裝室的門,淨寬不應小於1.40m,淨高不應低於2.40m。 
    3 服裝室內宜分設男、女更衣間。

7.1.10 候場室應靠近上場口、下場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麵積不宜少於30㎡。 
    2 門淨寬不應小於1.40m,淨高不應小於2.40m。 
    3 候場室內宜設穿衣鏡和男、女廁所。 
    4 當受場地限製時,後台跑場道可兼做演員候場空間。

7.1.11 後台跑場道的設置應簡短便捷,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後台跑場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淨高不應低於2.40m。當劇場後台跑場道兼作演員候場休息區及服裝道具臨時存放區時,淨寬不應小於2.80m,在出場口附近宜設候場休息空間。 
    2 後台跑場道地麵標高應與舞台一致。 
    3 後台跑場道應做吸聲處理,跑場道地麵應防滑及防止產生噪聲。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員上場口、下場口設置。

7.1.13 劇場應設樂隊休息室和樂器調音室。有條件時,宜另設指揮休息室。休息室和樂器調音室應與樂池聯係方便,並應防止調音噪聲對舞台演出的幹擾。

7.1.14 盥洗室、浴室、廁所不應靠近主舞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室洗臉盆應按每6人~10人設1個。 
    2 淋浴室噴頭應按每6人~10人設1個。 
    3 後台每層均應設男、女廁所,且男大便器應按每10人~15人設1個,男小便器應按每7人~15人設1個,女大便器應按每10人~12人設1個。

7.2 輔助用房

7.2.1 排練廳宜按不同劇種使用要求進行設定,尺寸宜與舞台表演區相近,當兼顧不同劇種使用要求時,廳內淨高不應小於6.00m。室內淨高大於5.00m的排練廳宜設馬道。

7.2.2 樂隊排練廳應按樂隊規模大小設定,麵積可按2.0㎡~2.4㎡/人計。

7.2.3 合唱隊排練廳地麵應設台階式站席,每個合唱隊演員所占麵積可按1.40㎡/人計。

7.2.4 舞蹈排練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廳內淨高不宜小於5.00m。 
    2 地麵應為彈性木地板或舞蹈地膠毯。 
    3 練功扶手高度應為0.80m~1.20m,距牆應為0.20m~0.30m。 
    4 一個牆麵應設通長鏡子,高度應大於2.00m。

7.2.5 排練廳宜設單獨的深夜激情网燈光控製室。

7.2.6 琴房應設置單獨控製的空調,每間的使用麵積不宜小於6㎡。

7.2.7 排練廳、琴房不宜靠近主舞台,並應防止對舞台演出產生幹擾。

7.2.8 木工間長度不應小於15.00m,寬度不應小於10.00m,淨高不應低於7.00m,門淨寬不應小於2.40m,淨高不應小於3.60m。

7.2.9 金工間可按本規範第7.2.8條執行。

7.2.10 繪景間宜靠近木工間,長度不應小於18.00m,寬度不應小於12.00m,淨高不應低於9.00m,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沿牆設置吊杆,沿三麵牆或四麵牆設工作天橋。 
    2 應設3個~5個洗筆水池,地麵應防水並設排水設施。

7.2.11 硬景庫宜設在側舞台後部,當設在側舞台或後舞台的下部時,應設置大型運景電梯。硬景庫淨高不應低於6.00m,門淨寬不應小於2.40m,門淨高不應低於3.60m。

7.2.12 樂器庫房麵積應按樂器種類和數量的存放需求設定,室內溫度濕度應滿足樂器存放要求。大型樂器庫房宜靠近舞台或設在適宜搬運的位置。

7.2.13 後台應設燈具庫房和維修間,麵積應根據劇場使用要求確定,其位置應便於使用。

7.2.14 劇場後台區應設卸貨(景)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卸貨(景)區應與基地內機動車道通暢連接,當受場地限製時,可直接通往城市道路,但不得影響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 
    2 卸貨(景)區應便於貨運車的回轉。 
    3 卸貨(景)區裝卸車位不宜少於2個,當受場地限製隻設1個裝卸車位時,其附近應設周轉停車位。

7.2.15 卸貨平台應靠近側舞台或後舞台設置,應與運景門之間連接順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卸貨平台標高宜與舞台一致,並應高出裝卸車位地麵1.00m~1.20m;當卸貨平台與舞台標高不同層時,應設機械提升裝置。 
    2 卸貨平台上方空間的淨高不應小於3.60m。 
    3 卸貨平台附近宜設貨物臨時放置區。

7.2.16 設於側舞台或後舞台的運景門,淨寬不應小於2.40m,淨高不應低於3.60m。當運景門通行運景車輛時,淨寬不應小於3.00m,淨高不應小於4.00m。當側舞台或後舞台的運景門直接通往室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取隔聲、防漏光措施。 
    2 門外應設裝卸平台和雨篷;當條件允許時,門外宜做成坡道。 
    3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側(後)舞台運景外門應設保溫門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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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火設計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劇場舞台台口應設防火幕。

8.1.2 中型劇場的特等、甲等劇場及高層民用建築中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舞台台口宜設防火幕。

8.1.3 防火幕開關應設置在上場口一側舞台台口內牆上。

8.1.4 舞台區通向舞台區外各處的洞口均應設防火門或設置防火分隔水幕,運景洞口應采用特防火卷簾或防火幕。

8.1.5 舞台與後台的隔牆及舞台下部台倉的周圍牆體的耐火限不應低於2.5h。

8.1.6 舞台內的天橋、渡橋碼頭、平台板、柵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耐火限不應低於0.5h。

8.1.7 當高、低壓配電室與主舞台、側舞台、後舞台相連時,必須設置麵積不小於6㎡的前室,高、低壓配電室應設防火門。

8.1.8 劇場應設消防控製室,並應有對外的單獨出入口,使用麵積不應小於12㎡。大型、特大型劇場應設舞台區專用消防控製間,專用消防控製間宜靠近舞台,使用麵積不應小於12㎡。

8.1.9 觀眾廳吊頂內的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觀眾廳和樂池的頂棚、牆麵、地麵等裝修材料宜為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性裝修材料時,應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第8.4.1條和第8.4.2條的規定。

8.1.11 劇場檢修馬道應采用不燃材料。

8.1.12 觀眾廳及舞台內的燈光控製室、麵光橋及耳光室的各界麵構造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8.1.13 舞台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當後台使用燃氣設備時,應采用耐火限不低於3.0h的隔牆和防火門分隔,且不應靠近服裝室、道具間。

8.1.14 當劇場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或毗連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並應采用防火牆隔開,且防火牆不得開窗洞;當設門時,應采用防火門。防火分區上下樓板耐火限不應低於1.5h。

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燒性能不得低於B1。

8.1.16 舞台幕布應做阻燃處理,材料燃燒性能不得低於B1。

8.1.17 劇場的通風與空氣調節係統的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穿越防火分區的通風管道應在防火牆處管道上設置防火閥。 
    2 風管、消聲器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8.1.18 劇場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8.2 疏 散

8.2.1 觀眾廳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口應均勻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樓座與池座應分別布置安全出口,且樓座宜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麵積不超過200㎡且不超過50座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樓座不應穿越池座疏散。

8.2.2 觀眾廳的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後台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雙扇門,淨寬不應小於1.40m,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2 靠門處不應設門檻和踏步,踏步應設置在距門1.40m以外。 
    3 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折疊門、鐵柵門。 
    4 應采用自動門閂,門洞上方應設疏散指示標誌。

8.2.3 觀眾廳應設置地麵自發光疏散引導標誌。

8.2.4 觀眾廳外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部分的坡度不應大於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應大於1:10,並應采取防滑措施,室內坡道的裝飾材料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為殘疾人設置的通道坡度不應大於1:12。 
    2 地麵以上2.00m內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並不得設置落地鏡子及裝飾性假門。 
    3 當疏散通道穿過前廳及休息廳時,設置在前廳、休息廳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處不得影響疏散的暢通。 
    4 疏散通道的隔牆耐火限不應小於1.00h。 
    5 對於疏散通道內裝修材料燃燒性能,頂棚不低於A,牆麵和地麵不低於B1,並不得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風及采光,當沒有自然通風及采光時,應設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長度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排煙。

8.2.5 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連續踏步不宜超過18;當超過18時,應加設中間休息平台,且平台寬度不應小於梯段寬度,並不應小於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樓梯。當采用扇形梯段時,離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離0.25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離踏步寬端扶手水平距離0.25m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大於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應小於1.20m。 
    3 樓梯應設置堅固、連續的扶手,且高度不應低於0.90m。

8.2.6 後台應設置不少於兩個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7 舞台區宜設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當有困難時,可通過後台的疏散通道進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舞台區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離,當未設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自動火災報警係統時,不應大於30m,當設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自動火災報警係統時,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開向該疏散通道的門應采用能自行關閉的乙防火門。

8.2.8 樂池和台倉的出口均不應少於兩個。

8.2.9 舞台天橋、柵頂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麵光橋、耳光室的垂直交通,應采用金屬梯或鋼筋混凝土梯,坡度不應大於60°,寬度不應小於0.60m,並應設堅固、連續的扶手。

8.2.10 劇場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耐火等的建築內時,觀眾廳宜設在首層,也可設在、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築麵積不宜大於400㎡;設置在三耐火等的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2 應設獨立的樓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麵。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廣場不得兼作停車場。

8.3 消防給水

8.3.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的劇場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係統。

8.3.2 機械化舞台台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特大型劇場的觀眾廳吊頂內麵光橋處,宜增設有消防卷盤的消火栓。

8.3.3 特大型劇場觀眾廳的悶頂內以及淨空高度不超過12m的觀眾廳、屋頂采用金屬構件的舞台上部、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和貴賓室,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8.3.4 特等和甲等劇場、特大型劇場舞台柵頂下,應設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8.3.5 中型及以上規模的乙等劇場舞台柵頂下宜設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8.3.6 劇場內水幕係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按本規範第8.1.1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幕的上部,應設防護冷卻水幕係統。 
    2 未按本規範第8.1.2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設防護冷卻水幕係統。 
    3 按本規範第8.1.1條、第8.1.4條規定應設置防火幕和防火門確有困難時,應設置防火分隔水幕;當運景洞口設置特防火卷簾或防火幕有困難時,宜設防火分隔水幕。

8.3.7 劇場內的自動噴水滅火係統、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水幕係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係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8.3.8 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水幕係統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啟動供水泵和開啟雨淋閥的控製方式: 
    1 自動控製。 
    2 消防控製室盤手動遠控。 
    3 水泵房現場應急操作、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的雨淋閥和水幕係統的快開閥門,應位置明確、便於操作,並應設有明顯的標誌和保護裝置。

8.3.9 劇場建築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有關規定。

8.4 防排煙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頂或側牆上應設置排煙設施。

8.4.2 當舞台台塔高度小於12m時,可采用自然排煙措施,且排煙窗的淨麵積不應小於主舞台地麵麵積的5%。排煙窗應避免因鏽蝕或冰凍而無法開啟。在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的同時,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當舞台台塔高度等於或大於12m時,應設機械排煙裝置。

8.4.3 機械化舞台的台倉應設排煙係統。

8.4.4 觀眾廳悶頂或側牆上部應設排煙係統。

8.5 火災報警

8.5.1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座的一等劇場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係統: 
    1 觀眾廳、觀眾廳悶頂內、舞台。 
    2 服裝室、布景庫、燈光控製室、調光櫃室、深夜激情网控製室、功放室。 
    3 發電機房、空調機房。 
    4 前廳、休息廳、化妝室。 
    5 柵頂、台倉、疏散通道及劇場中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機械排煙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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